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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其自身乃普遍的仅在此唯一之事例中,始完全由其自身及在自身中所规定,而被认知为“一个体之表象”。

    由理性所成“概念之逻辑的规定”,根据抉择的三段推理,其中大前提包含一逻辑的分列一普遍的概念所有范围之分列,小前提限制此范围于某一部分中,结论则以此一部分规定此概念。普泛所谓实在之普遍概念,不能先天的分割之,盖若无经验,则吾人实不知“所包摄在此总纲genus下之任何一定种类之实在”。故在一切事物之完全规定中所预想之先验的大前提,不过“一切实在性之总和”之表象而已;此不仅为一“色摄一切宾词在其自身下之概念”此就其先验的内容而言;且亦包含此等宾词在其身中;而一切事物之完全规定则以制限此“总体实在性”为其基础,盖以此总体实在性之一部分归之此事物,而摈除其他部分故耳此一种程序与“抉择的大前提中之二者择一,及小前提中以分列部分之一分支规定对象”极相合。因之,理性在使用先验的理想为其规定一切可能的事物之基础即理性规定一切可能的事物皆与此理想有关时,乃以比拟理性在抉择的三段推理中之进行程序之方法而进行者此实我所依据为“一切先验的理念之系统的分类之原理”,视为与三种三段推理平行及相应者。

    理性在进达其目的之际即表现事物之必然的完全规定之际并不以“与此理想相应之存在者”存在为前提,而仅以此种存在者之理念为前提,其事甚明,此种理念则仅欲自完全规定所有不受条件制限之总体引申其受条件制限之总体即有限者之总体而设定之耳。故理想乃一切事物之原型prototypon,一切事物皆为不完全之模造品ectypa,其所有可能性之质料皆自此原型而来,且虽以种种不同之程度接近此原型,但常离现实到达此原型甚远。

    故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性即就事物之内容而言,为综合杂多之可能性必须视为引申的,唯有一例外,即其自身包有一切实在性者之可能性。此后一种类之可能性,必须视为本原的。盖一切否定此为任何事物所能与“实在的存在体”ensrealissi区别之唯一宾词乃一较大实在性之纯然制限,终极则为最高实在性之纯然制限;故此等否定皆以此实在性为其前提,且就其内容而言,首自此实在性而来者也。事物所有之一切杂多仅为制限构成事物之共通基体之“最高实在性之概念”之相应的种种不同形相,正与一切图形仅能为“制限无限的空间”所有如是多种种之不同形相相同。理性之理想所有之对象,乃仅由理性及仅在理性中呈现于吾人之对象,故名为元始的存在者ensoriginariu以此元始的存在者绝无事物能在其上,故又名为最高存在者enssuu又以一切受条件制限之事物皆从属此最高存在者,故又名为一切存在者之存在者ensentiu

    但此等名词并不用以指示一现实的对象与其他事物之客观的关系,乃指示一理念与种种概念之客观的关系。至对于此种“卓越无匹之存在者”之存在,则吾人绝无所知。

    吾人不能谓元始的存在者乃由一群支生的存在者所成,盖因支生者必以元始者为前提,彼等自身不能构成此元始者。故元始的存在者之理念必视为单纯的。

    因之一切其他可能性自此元始的存在者而来,严格言之,不能视为对于元始者之最高实在性之一种制限,即不能视为元始者之分割。盖若如是,则是以元始的存在者仅为支生的存在者之集合体矣;如吾人适所说明,此为不可能者在吾人最初之粗略陈述中,虽曾使用此制限之名词。反之,最高实在必为一切事物所以可能之条件,为事物之根据,非事物之总和;故事物杂多性之所依据者,实非元始的存在者自身之制限,乃自元始者而来之一切事物,其中包括吾人之一切感性及现象领域中之一切实在此类存在不能视为成分属于最高存在者之理念。

    在追求吾人所有此种理念之际,吾人如进而以此理念实体化,则吾人应能由“最高实在之纯然概念”以规定元始的存在者为“唯一、单纯、一切充足、永存等等之存在者”。要之,吾人应能由一切宾词就其不受条件制限之完全性规定此元始的存在者。此种存在者之概念,就其先验的意义而言,乃神之概念;故如以上之所定义,纯粹理性之理想,为先验的神学之对象。

    但在先验的理念此种用法中,吾人应越出先验的理念之“目的及效力”所有之种种限界。盖理性在其以理念为事物之完全规定之基础时,仅以理念为“所有一切实在之概念”,并非要求“所有一切此种实在必须客观的授与,其自身必须为一事物”。盖此种事物乃纯然一种想象,吾人由以联结及实现“吾人所有理念之杂多”在一“所视为个体的存在者之理想”中者。但吾人并无权利以行此事,即假定此种设想之可能性,亦有所不能。且自此种理想而来之任何结果,皆与事物之完全规定无关,亦不能对之有丝毫影响;至以上所述,理念乃事物规定之所必需者云云,在事物之规定中亦仅有辅助作用耳。

    但仅叙述吾人理性之进行程序及其辩证性质实有所不足;吾人又必须努力发见此种辩证性质之来源,吾人始能以之为一悟性之现象,而说明其所发生之幻相。盖吾人今所言及之理想,其所根据之理念乃自然的而非任意设置者。故所应有之问题为:理性何以能以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性为自一唯一之根本的可能性即最高实在之可能性而来,因而预行假定此种根本的可能性包含于一“个体的元始存在者”之中

    对于此问题之答复,显然出于先验的分析论中之论究。感官所有对象之可能性,乃此等对象与吾人所有思维之关系,在此关系中能先天的思维某某事物即经验的方式,但构成质料之事物,即现象领域中之实在与感觉相应之事物,则必须授与吾人,盖以不如是则不能思维此实在,且即其可能性亦不能表现之也。顾感官之对象,仅在其与“现象领域中所可能之一切宾词”相比较,始能完全规定之,且由此等宾词始肯定的或否定的表现之。但因构成事物本身之事物即现象领域中之实在者必须授与吾人否则绝不能思及此事物且因“一切现象之实在者”在其中授与吾人者,乃所视为单一而拥抱一切之“经验”,故感官所有一切对象所以可能之质料,必预行假定为在一全体中授与者;经验的对象之一切可能性及其彼此相互之区别完全之规定,仅能根据于此全体所有之制限。就事实言,除此等感官所有之对象以外,实无其他对象能授与吾人,除在一可能的经验之关联衔接中以外,绝无其他处所能授与吾人对象;因之除预行假定一切经验的实在之总和为其可能性之条件以外,绝无事物能为吾人之对象。今由于一自然的幻相,吾人乃以此种仅适用于“为吾人感官对象之事物”之原理,为必对于普泛所谓事物有效力之原理。因而,除去此种制限,吾人乃以“关于所视为现象之事物之可能性吾人所有概念”之经验的原理,视为普泛所谓事物之可能性之先验的原理矣。

    吾人若因此而以此种“一切实在之总和”之理念实体化,则因吾人辩证的以“视为一全体之经验”之集合的统一,代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之分配的统一;于是以此种现象之全部领域思维为一“包含一切经验的实在在其自身中”之个体事物;又复由以上所言之先验的易置以为一切事物所以可能之本源及对于一切事物之完全规定提供其实在的条件者一类事物之概念代之。

    第三节思辨的理性证明最高存在者存在之论据

    为悟性所有概念之完全规定计,理性须预行假定有能与悟性以充足基础之某某事物,固极迫切需要,但理性极易意识及此种预想之为观念的及纯然空想的性质,仅在此种根据上,则不易使理性以其自身所有思维之纯然产物信为真实之存在者设理性不为其他方向所迫,在“自所与之受条件制限者进至不受条件制限者”之追溯中寻求一止境。此种不受条件制限者实非以其自身为实在者而授与吾人,且亦不以其为具有“纯自概念而来之实在性”而授与吾人;惟在吾人推寻此等条件进至其根据时,则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即为唯一能完成条件系列之事物。此为人类理性由其本质引导吾人全体即极无反省之人亦然所采用之途径,虽非人人能在此途径中继续追寻。此种途径不以概念开始,乃以通常之经验开始,故其自身乃以实际存在之某某事物为根据。但若此种根据不建立于绝对的必然者之不可动的磐石上,则必有倾覆之惧。顾若在绝对的必然者以外及其下,而有任何虚空的空间,又若其自身非具备一切事物使无复有疑问之余地,盖即谓除其实在性为无限的以外则此种不可动的柱石之自身,又将以无所支持而倾覆矣。

    吾人如容认某某事物现实存在,则不问此某某事物为何,吾人又必容认有必然的存在之某某事物。盖偶然的事物仅在“为其原因之其他偶然的存在”之条件下存在,且吾人又必须自此原因以推求其他原因,直至到达“非偶然的且为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者”之原因为止。此即理性“推本穷源进展至元始的存在者”所依据之论据。

    理性今寻求其与“存在所有此种最高形相即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之形相”相合之概念其意非欲先天的自概念以推求“此概念所表现之事物”之存在盖若此点为理性之所要求,则理性之探讨应仅限于概念,殆不要求一所与存在为其基础矣,仅欲在理性所有之种种概念中寻求“绝无任何方面与绝对的必然性相矛盾”之概念耳。盖必须有“以绝对的必然性而存在”之某某事物云云,乃视为由论据中之初步过程已建立之矣。故若除去一切与此必然性不相容之事物,所留存者仅有一种存在,则此种存在必为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不问其必然性是否能为吾人所了解,盖即谓不问是否能纯自其概念演绎之也。

    凡其概念中包含对于一切何以故质询alle解答dasdaru在各方面无丝毫缺陷,在一切事例中皆足为其条件者,此即最适于以绝对的必然性归之之存在者。盖此存在者虽包含一切可能的事物之条件,顾其自身则并不需要任何条件,且亦不容其有任何条件,故能满足至少在此一方面“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之概念。在此方面,一切其他概念自必不足与言此;盖因此等概念皆有缺陷而需其他条件以完成之,故此等概念不能有超脱一切更进一步之条件之特征。吾人固不当论证凡不包有最高及一切方面完备之条件者,其自身在其存在中即为受条件制限者。但吾人能谓此种存在者并不具有理性所唯一由之能由先天的概念关于任何存在者以知其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之一种特征。

    故“一实在的存在体”之概念,在可能的事物之一切概念中,乃最与“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之概念”相适合;此虽不能完全与之适合,但以在此事中吾人无选择余地,故不得不固执此概念。盖吾人不能无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一度既容认其存在,则在可能性之全部范围内,吾人不能发见有任何事物能较之“一实在的存在体”对于“存在形相中此种卓越无匹之形相”具有更有根据之要求也。

    此为人类理性之自然进程。此种进程由其使理性自身确信有某某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开始。理性对于此种存在者,认为具有不受条件制限之一种存在。于是理性探求超脱任何条件者之概念,而在“其自身为一切其他事物之充足条件者”之中即在包含所有一切实在性者之中发见之。但包含一切而无制限者,乃绝对的统一体,且包括“唯一的存在者又为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因之,吾人结论谓其为一切事物本源根据之最高存在者,必以绝对的必然性而存在。

    若吾人之目的在到达一种决定盖即谓某种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若以之为已容认者,又若更进一步人皆赞同吾人必须对于此存在者为何到达一种决定则必容许以上之思维方法具有一种力量。盖在此种情形中,不能善为选择,或宁谓为绝无选择之余地,惟觉吾人不得不决定以“完全实在之绝对的统一”,为可能性之最后源泉耳。但若并无事物要求吾人有所决定,且直至其证据之重量足以迫使吾人同意为止,对此论点宁可置之不顾时;易言之,吾人之所为者,若仅在评衡吾人实际之所知者究有几许,自以为有所知者又究有几许,则以上之论据,实见其极为薄弱,须有特殊之深厚同情为之后援,以弥补其主张之缺陷。

    盖若吾人以其论点为如此处所论述者,即第一、吾人能正确自“任何所与存在”此或为我自身之存在推断一“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之存在;第二、吾人必须以包含一切实在性因而包含一切条件之存在者,视为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以及吾人在关于实在的存在体之此种概念中因而发见“吾人又能以绝对的必然性加于其上之存在者”之概念顾即容认此种种,亦绝不因之而即推断“并不具有最高实在性之有限的存在者”之概念,即以此故,与绝对的实在不相容。盖吾人在有限的存在者之概念中,虽未发见不受条件制限者此不受条件制限者乃包含于条件总体之概念中者,但吾人并不因之即可推断有限存在者之存在,即以此故,必为受条件限制者;正与吾人在假设的三段推理中,不能谓“凡无某种条件在所论究之事例中乃依据纯粹概念之“完全性条件”之处,受条件制限者亦不存在”相同。反之,吾人能完全自由主张任何有限的存在者,不以其为有限之故亦能为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者吾人虽不能自吾人关于此等存在者所有之普遍概念推论其必然性。故以上之论据,丝毫不能与吾人关于必然的存在者性质之概念,实为一无所成就者也。

    但此种论据仍继续具有其重要性,且赋有一种权威,吾人不能仅以其客观上不充足之故,立即进而剥夺之。盖若容认在理性之理念中,有完全有效之人类责任,但除假定有最高存在者对于实践的法则与以效力及确证以外在此种情形中,吾人应有遵从此等概念之责任,盖此等概念自客观言之,虽不充足,但依据吾人理性所有之标准,则仍为优越之法则,且吾人绝不知有更善及更可信奉者能与之比较,则其应用于吾人自身,殆缺乏一切实在性,即为并不具有动机之责任。故吾人所有决定此事之义务,将借实践的增加之力,使思辨之悬而未断所微妙保持之平衡偏重一方。盖为此种实践的切迫动机所迫促时,理性若不能不问其理论上之洞察如何不完备使其判断与此等至少较之吾人所知之其他任何事物更为重要之要求相合,则理性将受其自身所有判断谴责再无较之此等判断更为审慎周密者。

    此种依据“偶然**物内部不完备”之论据,实际虽为先验的,但以其如是单纯而自然,故在其提出以后,立为常人所容受。吾人见事物之变化生灭;故此等事物或至少此等事物之状态必须具有原因。但关于所能在经验中授与之一切原因,亦能以此同一之问题加之,更探讨其原因所在。故除最高因果作用所在之处,即在“本源的其自身中包含一切可能的结果之充足根据,且其概念由包括一切之圆满充足一属性,吾人极易容纳之者”之存在者中实无吾人更能适当安置其终极的因果作用之地。于是吾人进而以此最高原因视为绝对必然者,盖因吾人发见吾人追溯之必达此点,实为绝对必然之事,且发见更无可以超越此点之根据。故一切民族在其最愚昧之多神教中亦见有一神教之微光,彼等之到达此点,非由反省及深远之思辨所致,乃纯由通常悟性之自然倾向所致,盖以其逐渐进展至认知其自身所有之要求也。

    由思辨的理性证明神之存在仅有三种可能的方法

    引达此种目标按即神之存在之一切途径,[第一]或由一定的经验及由经验所知之感性世界之特殊性质开始,依据因果律,自此上推至世界以外之最高原因;[第二]或自纯然不定的经验即自普泛所谓存在之经验开始;[第三]最后或抽去一切经验,完全先天的自纯然概念,论证一最高原因之存在。第一证明为自然神学的,第二证明为宇宙论的,第三为本体论的。此外并无且不能有其他之证明矣。

    我意在说明理性之不能在经验一途径有所进展,亦犹其在先验的一途径之不能进展,以及理性纯由思辨能力欲展其双翼翱翔于感性世界之上,实为无益之举。至关于吾人所必须由以论究此等论据之顺序,则与理性在其自身发展之前进中所采取之途径即吾人在以上之叙述中所采取之途径正相反。盖在此种探讨中,经验虽为最初所授与之机缘,但在其所有一切此种努力中,揭示理**使自身到达之目标,及在其努力进达此目标时为其唯一之领导者,实为先验的概念。故我将先自检讨先验的证明开始,然后再论究“增加经验的因子,在增进论据之力量上果有何种效果”。

    第四节关于神之存在本体论的证明之不可能

    由以上所述观之,显见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之概念,乃一纯粹理性之概念,即纯然一理念,其客观的实在性,远不能自“为理性所要求”一事证明之。盖理念之所训导吾人者,仅关于某种不能到达之完全性,故其效用与其谓为用以推展悟性至新对象,毋宁谓为用以限制悟性之为愈也。但吾人在此处遇及奇异而又烦困之事,即在“自所与之普泛所谓存在推论至某某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时,虽见其为势所必至,且正当合理,但悟性所能唯一由以构成此种必然性概念之一切条件,则多为吾人推论此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之障碍。

    在一切时代中,人皆谈及绝对必然的存在者,顾谈及此事时之所努力者,多不在理解此种事物是否及如何容许为吾人所思维,而惟在证明其存在。对于此种概念与以文字上之定义,即谓“此为不能不存在之某某事物”云云,自无困难。但此种定义,在使“以其不存在为绝对不可思维”云云,成为必然的之种种条件,则绝不使人有所洞见。顾吾人欲决定“依待此种概念吾人是否确思维任何事物”,则此等条件正为吾人所欲知之条件。仅由引入不受条件制限一语,而除去“悟**以某某事物为必然的时所不可欠缺之一切条件”之策略,实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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