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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称加之哲学的说明时,实无须过于谨严。吾人之所注意者,仅限于以下一点,即哲学的定义绝不能过于所与概念之阐释,而数学的定义则为构成“本源的由心自身所形成”之概念,前者虽仅能由分析得之其完全程度绝不能必然的确实,而后者则综合的所产生者也。故数学的定义,乃构成概念,而哲学的定义,则仅说明其概念而已。由此所得之结论如下:
甲在哲学中除纯为试验以外,吾人绝不可模仿数学以定义开始。盖因定义乃所与概念之分析,以概念之先行存在为前提此等概念虽在混杂之状态中,而不完全之说明,必先于完全之说明。因之,吾人在到达完全的说明即定义之前,能由不完全的分析所得之少数特征,以推论无数事象。总之,在哲学中精密及明晰之定义,应在吾人研讨之终结时到达之,非以之开始者也。反之,在数学中,吾人并无先于定义之任何概念,概念自身由定义始授与吾人。职是之故,数学必常以且常能定义开始。
乙数学的定义绝不能有误谬。盖因其概念由定义始授与吾人,其所包含者,除定义所欲由概念以指示之者以外,绝不含有其他任何事物。关于数学之内容,虽绝无不正确之事物能输入其中,但其所衣被之方式即关于其精密,有时亦有缺陷此种事例虽极
少见。例如圆之通常说明,“圆为曲线上所有之点与同一点中心等距离之曲线”,即具有缺点,盖“曲”之规定,实无须加入者也。盖若如是,则必须有自定义所演绎且易于证明之特殊定理,即“线中所有一切点如与同一点等距离,则其线为曲线”无一部分为直者云云之特殊定理。反之,分析的定义则陷于误谬之道甚多,或由于“以实际不属于其概念之特征加入之”,或由于缺乏“成为定义主要特征之周密”。后一缺点,由于吾人关于分析之完全程度绝不能十分保证所致。因此种种,定义之数学的方法,不容在哲学中模拟之也。
二、公理。此等公理,在其直接正确之限度内,皆为先天的综合原理。顾一概念不能综合的而又直接的与其他概念相联结,盖因需要越出此二概念之外之第三者,作为吾人知识之媒介。是以哲学因其仅为理性由概念所知者,故其中所有之原理,无一足当公理之名。反之,数学能有公理,盖因其以构成概念之方法,能在对象之直观中先天的直接的联结对象之宾词,例如“三点常在一平面中”之命题是。但仅自概念而来之综合原理,则绝不能直接的正确,例如“凡发生之事象皆有一原因”之命题是。在此处我必须寻求一第三者,即经验中所有时间规定之条件;我不能直接仅自概念获得此种原理之知识。故论证的原理与直观的原理即公理全然不同;常须演绎。反之,公理则无须此种演绎,即以此故为自明的哲学的原理不问其正确性如何之大,绝不能提出此种要求。因之,纯粹的先验的理性之综合命题,皆绝不能如“二二得四”命题之为自明的但往往有人傲然主张此等命题有如是性质。在分析论中,我曾以某种直观之公理加入纯粹悟性之原理表中;但其中所用之原理,其自身并非公理,仅用以标示“普泛所谓公理所以可能”之原理,至其自身则不过自概念而来之原理耳。盖数学之可能性,其自身必在先验的哲学中证明之。故哲学并无公理,且绝不能以任何此种绝对的态度制定其先天的原理,而必须甘愿承受由彻底的演绎以证明其关于先天的原理之权威。
三、明示的证明。一必然的证明,在其为直观的之限度内,能名之为明示的证明。经验教吾人以事物之所有相,并不教吾人以“事物除此所有相以外不能别有其他”。因之证明之经验的根据,无一能成为必然的证明。乃至自论证的知识中所用之先天的概念,亦绝不能发生直观的正确,即直证的自明证据,固不问其判断在其他关系中如何必然的正确也。故仅数学具有“明示的证明”,盖因数学之知识,非自概念得来,乃自构成概念得来,即自“能依据概念先天的授与之直观”得来。乃至具有方程式之代数方式正确之答案以及其证明,乃自此等方程式由归约所演绎之者,其性质固非几何学的,但仍为构成的以此种学问特有方法之符号构成其概念。系属此等符号之概念,尤其关于量之关系者,由符号在直观中呈现之;此种方法在其具有辅导的利益以外,由于使其符号一一呈现于吾人目前而得防免推论之误。顾哲学的知识必不能有此种利益,盖以其常抽象的由概念考虑普遍的事物,而数学则能具体的在个别之直观中同时又由纯粹先天的表象考虑普遍的事物,因此一切误谬立能自明。故我与其称哲学的知识为明示的证明此种证明顾名思义乃由对象之直观以进行且在其中进行者,毋宁谓为论述的论证的证明,盖因此等证明乃仅借语言文字之力思维中之对象以行之者也。
由以上所述之种种,所得结论则为:傲然采取独断的步骤,以数学之名称标识自饰者,实不适于哲学之本质,尤其在纯粹理性之领域内,更不适当,盖哲学虽有种种根据,期望与数学有姊妹的联结,但实不属数学一类之等级。此种矫妄之主张,实为绝不能成就之无聊主张,且实使哲学违反其真实之目的,所谓哲学之真实目的者,即在暴露“忘却限界之理性幻想”,及充分使吾人之概念明晰,以使理性之矫妄的思辨探求,复归于谦恭而彻底之自知之明耳。故理性在其先验的努力中,不可以热烈期望急速前进,一若所经历之途径,乃直接趋向目标者,所承受之前提,一若能安然依赖,无须常时还顾,无须考虑吾人是否能在推论进程中发见缺点,此等缺点乃在原理中所忽略,且使此等原理必须更为圆满规定或全然变更之者。
我以必然的命题不问其为可明示证明的或直接的正确,分为定说dogta及定理theta两种。直接自概念而来之综合命题为定说;直接由构成概念所得之综合命题为定理。分析的判断,其关于对象,实际所教示吾人者,仅为吾人所有概念之已包含者;此等判断,并不推广吾人知识于对象概念以外,仅在使概念明晰而已。故此等判断不能名之为定说此一名词或应译为学说lehrspruche。关于比二种先天的综合命题,就通常之用语惯习而言,仅有属于哲学的知识之命题,可名为定说;算术或几何之命
题,难以此名名之。故言语之习惯用法,证实吾人关于此名词之解释,即仅有自概念而来之判断,始能名之为定说,而基于构成概念之命题,则不能以此名名之也。
顾在纯粹理性之全部领域中,即在其纯然思辨的使用中,并不见有一直接自概念而来之综合判断。盖就吾人之所论述者言之,理念不能构成“任何客观的有效之综合判断”之基础。纯粹理性固曾由悟性概念建立巩固原理,但非直接唯由概念建立之,常间接由此等概念与全然偶然的某某事物,即可能的经验之关系而建立之。当以此种经验即为可能的经验对象之某某事物为前提时,此等原理实为必然的正确;但直接就此等原理之自身而言,则绝不能先天的知之。例如“凡发生之一切事象皆有其原因”之命题,无一人能仅自其所包含之概念洞察此命题。故此一命题,虽自其他观点,即自其可能的使用之唯一领域即经验,能以完全必然的正确证明之,但此命题非定说。顾此种命题虽须证明,但应名之为原理,不应名之为定理,盖因其具有此种特殊性格,即此种命题,乃使为其自身所有证明之根据之经验可能,且在经验中必常以之为前提者。
今若在纯粹理性之思辨使用中,并无定说用为其特殊主题,则一切独断的方法,不问其假自数学或特行自创,皆为不适当者。盖此等独断的方法,仅用以掩藏缺点、误谬、及陷哲学于歧途而已,盖哲学之真实目的,在使理性之一切步骤极明显呈显于吾人之前。顾其方法则常能成为体系的。此乃因吾人之理性自身主观的即为一体系,即在其“由于纯然概念之纯粹使用”中,亦不过“吾人之研讨所能依据统一原理由以进行”之一种体系而已,至其材料则仅由经验提供之。吾人在此处不能论究先验的哲学所特有之方法;今之所论究者,仅在批判的评衡“自吾人能力所能期待之事物”而已吾人是否能建筑;如能建筑,则以吾人所能支配之材料先天的纯粹概念,可期望此建筑物达如何高度。
第二节关于纯粹理性争辩的使用之训练
理性在其一切事业中,必须从属批判;理性如以任何禁令限制批判之自由,则必害及其身,而以一有害之疑虑加之其自身。实无较之“能自此种检讨幸免”,更为重要由于其效用、更为神圣之事,盖以此种检讨,铁面无私,并不知有个人之地位荣誉令其尊敬。理性之存在即依赖此种自由。盖理性并无专断的威权;其裁决,无论何时纯为自由公民之同意所成,至此等公民,则每人必容许其毫无障碍或嗾使自由发表其反对意见乃至其否决权。
顾理性虽绝不能拒绝从属批判,但并不常有畏惧批判之理由。理性在其独断的非数学的使用中,并不彻底自觉应严格遵守其自身所有之最高法则,即以谦抑态度,乃至完全放弃其一切僭窃之独断的威权,以立于高级裁判的理性之批判的检讨之前而不觉其强迫难堪是也。
但在理性非处理法官之判决事件,而为处理同等公民之要求事件,其反对此等要求,又仅在防卫自身时,则其情形完全不同。盖以此等要求在其自身所有之肯定中,意在成为独断的,正与在否定之者成为独断的相同,故自人的标准言,理性能以一种防免一切侵犯之形态及以一种确保所有不惧外来要求之资格赋予之,以保障其自身,惟就真理标准言,此种资格,固不能决定的证明之也。
我之所谓纯粹理性之争辩的使用,乃指辩护其命题以反抗“否定此等命题之独断的相反命题”而言。此处之争论,并不在其自身所有主张能不虚伪,而仅在无一人能以必然的正确乃至以较大程度之近似主张其相反方面一点。吾人在此处并不依据宽容保持吾人之所有;盖吾人对于所有之资格,虽不十分具备,但无一人能证明此种资格之不合法,则固十分确实者也。
纯粹理性之必有矛盾等类事,且以一“为一切争执之最高法庭”之理性,而必与自身争执,此诚可悲之事。在前章吾人已论究此种矛盾;但已知其仅为依据误解之表面冲突。盖理性依据通常偏见,以现象为物自身,乃以两种方法之一,要求其综合之绝对完全此事在两种方法之任何一方,同一为不可能者此一种要求,在现象方面乃绝不能容许者。故所提出之“以自身授与之现象系列有一绝对最初起源”及“此种系列乃绝对的,及就其自身而言,并无任何起源”两命题,其中并无真实之理性自相矛盾。盖此两命题互相一致,可以并存,诚以其为现象之故,就其存在而言视为现象,则绝非其自身即绝非所视为自相矛盾之某某事物;至以此等现象为自身**存在之一种假定,则自必引至自相矛盾之推论矣。
但尚有其他事例,吾人不能指摘任何此种误解之,故不能以以上之方法处理其中之理性矛盾例如一方以有神论的态度主张有一最高存在者,一方则以无神论的态度主张并无最高存在者;又如在心理学中,一方以能思维之事物赋有绝对的常住的统一,因而与转变无常之物质的统一有别,而其反对方面则以心非“非物质的统一”,不能免于转变无常。盖因在此等事例中,悟性仅处理物自身而非现象,故此等问题之对象,不杂有任何与其性质相矛盾之异质的要素。故若纯粹理性在否定方面有所主张,其主张乃等于拥护其所否定的争辩之积极理由,则有真实之矛盾矣。诚以在批判“独断的肯定方面所提呈之证明根据”之限度内,固自由容许批判,但并不即以此故而放弃此等肯定主张,此等肯定主张至少理性之实际利益偏护之此种利益在反对方面实不能陈诉之者也。
关于“有神”及“有来生”理性所有之两种基本命题,某某思虑深远之士如苏遂sulzer等见及过去所用论据之薄弱,以为他日吾人或能期望发见其坚强之佐证,在我则绝不抱有此种意见。反之,我实确信此事绝不能有。盖对于此种“与经验之对象及其内的可能性无关”之综合的主张,果从何处获得其根据。惟绝无一人能独断的以丝毫极少程度证明,主张其相反方面,则亦十分确实者也。此因彼仅能由纯粹理性以证明此点,故彼必须从事于证明“所视为纯粹智性之最高存在者及在吾人内部之思维的主体之不可能”。但从何处获得此类知识,使彼有权能就存在于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外之事物,综合的判断之。故吾人能完全保证永无一人能证明其相反方面,吾人亦无须论究其形式的论据。吾人当能容受此等命题在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中,密切与吾人所有理性之思辨的利益相固结不解,且为调和思辨的利益与实践的利益之唯一方策之一类命题。就反驳吾人之反对者此处之所谓反对者不可仅视为批判者,吾人实准备告以“事在疑似尚不能裁决”nonliquet,此不能不使彼感受烦困者。同时吾人实不惧彼以此种论调反加之吾人自身,盖因吾人常保有理性之主观的格率,此为反对者之所必无者,在此种格率掩护之下,故吾人对于彼之无效攻讦,能冷静视之也。
由此观之,并无纯粹理性之真实矛盾。盖此种矛盾冲突之战场,应在纯粹神学及心理学之领域中;在此等领域中断无一战士能准备充足,其所持武器,实不足惧。讥笑与大言,为彼之全部武器,此等武器固能视为儿戏,一笑置之者也。此为慰藉理性及鼓励理性之一种见解,盖理性职在扫除一切误谬,若亦必与其自身相矛盾而无平和及静保所有之期望,则理性将何所依恃。
凡自然自身所组成之一切事物,皆适于某种目的之用。乃至毒物亦有其用途。盖此等毒物乃用以对消吾人体液内所产生之其他毒物,在一切完备之药局中,为一不可缺少之物。对于“纯粹思辨的理性之偏信及自负”所有之反对意见,乃自理性自身之本质所生,故必有其效用及目的,不当蔑视之。何以神意设置“与吾人最高利益有密切关联之许多事物”而远非吾人所能到达,仅容吾人以隐约及疑似之态度理会之在此种情形下吾人之探索目光与其谓为满足,毋宁更受其激刺关于此种不确定之事欲贸然有大胆辞说,吾人自当疑此种辞说是否有益,甚至疑其是否有害矣。但关于探讨及批判容许理性完全自由,因而不致妨阻理性注意其固有之利益,则常为最善之事,此固不容疑者。此等利益由制限理性之思辨以促进之,实不亚于由扩大思辨以促进之,但当外来影响参杂其间,使理性逸出其本有之途径,以及由“其与理性本有目的不相容之事物”拘束理性时,则常受损害矣。
故当容许汝之反对者以理性之名发言,且应仅以理性之武器反驳之。此外,对于其结果与吾人实践的利益有关者,实毋庸过虑,盖在纯然思辨的论争中,此等利益绝不受其影响。凡仅用以展示理性某种二律背驰之矛盾者,以其由理性之本质而来,吾人必须倾听之而审察之。就对象之两面考虑,理性自受其益,有此制限,理性之判断,自能更正。故此处之所论争者,实非理性之实践的利益,乃其表现之形相耳。盖吾人在此处虽不当用知识二字,但在最严正的理性之前,吾人仍有充分根据使用十分正当之坚强信仰一语也。
吾人如询问天性特适于公正判断之冷静的休谟,所以使彼以惨淡苦思之巧辩,颠覆“慰藉人类而于人类有益”之信念即人之理性具有充分洞察力以到达“关于最高存在者之主张及确定的概念”之信念者为何,则彼将答以:仅欲增进理性自知之明,且因愤慨有人加理性以危害之故,盖此等人虽夸大理性之力量,但实妨阻理性坦白自承其弱点,此等弱点由理性自行检讨,即行了然者也。在另一方面,吾人若询问专信奉理性之经验的使用对于一切超验的思辨毫无同情之披立斯脱莱priestley,所以使彼彼自身乃一宗教之虔诚教师推翻宗教二大柱石自由及灵魂不灭来生之期望在彼仅视为期待复活之奇迹耳之动机何在,则彼之所能答者,仅有关于理性之利益一点,盖若吾人欲使某对象选出物质的自然法则此为吾人所能知及能精密规定之唯一法则之外,则理性之利益必大受损害。对于“能知如何使其背理教说与宗教利益联结”而怀有善良意向之披立斯脱莱,加以苛责而与以苦痛,实属不当,盖被实不能知其行为固已超出自然科学之领域以外者也。对于性情善良、道德品格毫无缺陷之休谟,当其在此领域内主张其巧为辞说之思辨为正当时,亦当予以同一之谅解。盖世人所有信念上之对象,正如体谟之所主张,完全在自然科学之限界以外,而在纯粹理念之领域中也。
然则应何以处之,尤其在吾人见及似将危害人类之最善利益时当无较之吾人由此所不得不有之决断,更为自然更为合理矣。一任此等思想家自由采择其自身所有之路线。彼等如显展其才能,如发动更新而深奥之论究,一言以蔽之,彼等如显示其理性,则理性必常有所获。吾人如在不受羁勒之理性所有方策以外,依赖其他方策,吾人如对于反对者高呼叛逆,一若欲召集凡庸,共同赴救火灾此等凡庸之人并不能理解此种精辟之议论者然,则吾人将成为笑谈矣。盖在此等议论中所争之问题,并不与人类最善利害有益或有害之事相关,仅在理性以“抽去一切利益之思辨”究能进至何种程度,以及此种思辨是否能说明任何事物,或“必须放弃之,以与实践的利益相交换”等等耳。故吾人且不必执剑赴战,宁愿在批判之安全地位,为一平和之傍观者。此种争斗,在战士方面固极艰辛,但在吾人固能欢迎之者,且其结果确为完全不流血者对于吾人理论上之识见,亦必有有益之贡献。盖欲求理性有所启发,而又先行命令理性必须偏袒何方,此实背理之至。且就理性之自身而言,已为理性所抑止而置之于限界之内,故吾人无须召集警卫,意在以市民权力加之于“吾人以其优胜为危险之一方”。在此种辩证的论战中,实无足以引起吾人忧虑之胜利可得。
理性实亟须此种辩证的论战;且极愿此种论战早日开始而在无拘束之公众赞同下行之者也。盖在此种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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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称加之哲学的说明时,实无须过于谨严。吾人之所注意者,仅限于以下一点,即哲学的定义绝不能过于所与概念之阐释,而数学的定义则为构成“本源的由心自身所形成”之概念,前者虽仅能由分析得之其完全程度绝不能必然的确实,而后者则综合的所产生者也。故数学的定义,乃构成概念,而哲学的定义,则仅说明其概念而已。由此所得之结论如下:
甲在哲学中除纯为试验以外,吾人绝不可模仿数学以定义开始。盖因定义乃所与概念之分析,以概念之先行存在为前提此等概念虽在混杂之状态中,而不完全之说明,必先于完全之说明。因之,吾人在到达完全的说明即定义之前,能由不完全的分析所得之少数特征,以推论无数事象。总之,在哲学中精密及明晰之定义,应在吾人研讨之终结时到达之,非以之开始者也。反之,在数学中,吾人并无先于定义之任何概念,概念自身由定义始授与吾人。职是之故,数学必常以且常能定义开始。
乙数学的定义绝不能有误谬。盖因其概念由定义始授与吾人,其所包含者,除定义所欲由概念以指示之者以外,绝不含有其他任何事物。关于数学之内容,虽绝无不正确之事物能输入其中,但其所衣被之方式即关于其精密,有时亦有缺陷此种事例虽极
少见。例如圆之通常说明,“圆为曲线上所有之点与同一点中心等距离之曲线”,即具有缺点,盖“曲”之规定,实无须加入者也。盖若如是,则必须有自定义所演绎且易于证明之特殊定理,即“线中所有一切点如与同一点等距离,则其线为曲线”无一部分为直者云云之特殊定理。反之,分析的定义则陷于误谬之道甚多,或由于“以实际不属于其概念之特征加入之”,或由于缺乏“成为定义主要特征之周密”。后一缺点,由于吾人关于分析之完全程度绝不能十分保证所致。因此种种,定义之数学的方法,不容在哲学中模拟之也。
二、公理。此等公理,在其直接正确之限度内,皆为先天的综合原理。顾一概念不能综合的而又直接的与其他概念相联结,盖因需要越出此二概念之外之第三者,作为吾人知识之媒介。是以哲学因其仅为理性由概念所知者,故其中所有之原理,无一足当公理之名。反之,数学能有公理,盖因其以构成概念之方法,能在对象之直观中先天的直接的联结对象之宾词,例如“三点常在一平面中”之命题是。但仅自概念而来之综合原理,则绝不能直接的正确,例如“凡发生之事象皆有一原因”之命题是。在此处我必须寻求一第三者,即经验中所有时间规定之条件;我不能直接仅自概念获得此种原理之知识。故论证的原理与直观的原理即公理全然不同;常须演绎。反之,公理则无须此种演绎,即以此故为自明的哲学的原理不问其正确性如何之大,绝不能提出此种要求。因之,纯粹的先验的理性之综合命题,皆绝不能如“二二得四”命题之为自明的但往往有人傲然主张此等命题有如是性质。在分析论中,我曾以某种直观之公理加入纯粹悟性之原理表中;但其中所用之原理,其自身并非公理,仅用以标示“普泛所谓公理所以可能”之原理,至其自身则不过自概念而来之原理耳。盖数学之可能性,其自身必在先验的哲学中证明之。故哲学并无公理,且绝不能以任何此种绝对的态度制定其先天的原理,而必须甘愿承受由彻底的演绎以证明其关于先天的原理之权威。
三、明示的证明。一必然的证明,在其为直观的之限度内,能名之为明示的证明。经验教吾人以事物之所有相,并不教吾人以“事物除此所有相以外不能别有其他”。因之证明之经验的根据,无一能成为必然的证明。乃至自论证的知识中所用之先天的概念,亦绝不能发生直观的正确,即直证的自明证据,固不问其判断在其他关系中如何必然的正确也。故仅数学具有“明示的证明”,盖因数学之知识,非自概念得来,乃自构成概念得来,即自“能依据概念先天的授与之直观”得来。乃至具有方程式之代数方式正确之答案以及其证明,乃自此等方程式由归约所演绎之者,其性质固非几何学的,但仍为构成的以此种学问特有方法之符号构成其概念。系属此等符号之概念,尤其关于量之关系者,由符号在直观中呈现之;此种方法在其具有辅导的利益以外,由于使其符号一一呈现于吾人目前而得防免推论之误。顾哲学的知识必不能有此种利益,盖以其常抽象的由概念考虑普遍的事物,而数学则能具体的在个别之直观中同时又由纯粹先天的表象考虑普遍的事物,因此一切误谬立能自明。故我与其称哲学的知识为明示的证明此种证明顾名思义乃由对象之直观以进行且在其中进行者,毋宁谓为论述的论证的证明,盖因此等证明乃仅借语言文字之力思维中之对象以行之者也。
由以上所述之种种,所得结论则为:傲然采取独断的步骤,以数学之名称标识自饰者,实不适于哲学之本质,尤其在纯粹理性之领域内,更不适当,盖哲学虽有种种根据,期望与数学有姊妹的联结,但实不属数学一类之等级。此种矫妄之主张,实为绝不能成就之无聊主张,且实使哲学违反其真实之目的,所谓哲学之真实目的者,即在暴露“忘却限界之理性幻想”,及充分使吾人之概念明晰,以使理性之矫妄的思辨探求,复归于谦恭而彻底之自知之明耳。故理性在其先验的努力中,不可以热烈期望急速前进,一若所经历之途径,乃直接趋向目标者,所承受之前提,一若能安然依赖,无须常时还顾,无须考虑吾人是否能在推论进程中发见缺点,此等缺点乃在原理中所忽略,且使此等原理必须更为圆满规定或全然变更之者。
我以必然的命题不问其为可明示证明的或直接的正确,分为定说dogta及定理theta两种。直接自概念而来之综合命题为定说;直接由构成概念所得之综合命题为定理。分析的判断,其关于对象,实际所教示吾人者,仅为吾人所有概念之已包含者;此等判断,并不推广吾人知识于对象概念以外,仅在使概念明晰而已。故此等判断不能名之为定说此一名词或应译为学说lehrspruche。关于比二种先天的综合命题,就通常之用语惯习而言,仅有属于哲学的知识之命题,可名为定说;算术或几何之命
题,难以此名名之。故言语之习惯用法,证实吾人关于此名词之解释,即仅有自概念而来之判断,始能名之为定说,而基于构成概念之命题,则不能以此名名之也。
顾在纯粹理性之全部领域中,即在其纯然思辨的使用中,并不见有一直接自概念而来之综合判断。盖就吾人之所论述者言之,理念不能构成“任何客观的有效之综合判断”之基础。纯粹理性固曾由悟性概念建立巩固原理,但非直接唯由概念建立之,常间接由此等概念与全然偶然的某某事物,即可能的经验之关系而建立之。当以此种经验即为可能的经验对象之某某事物为前提时,此等原理实为必然的正确;但直接就此等原理之自身而言,则绝不能先天的知之。例如“凡发生之一切事象皆有其原因”之命题,无一人能仅自其所包含之概念洞察此命题。故此一命题,虽自其他观点,即自其可能的使用之唯一领域即经验,能以完全必然的正确证明之,但此命题非定说。顾此种命题虽须证明,但应名之为原理,不应名之为定理,盖因其具有此种特殊性格,即此种命题,乃使为其自身所有证明之根据之经验可能,且在经验中必常以之为前提者。
今若在纯粹理性之思辨使用中,并无定说用为其特殊主题,则一切独断的方法,不问其假自数学或特行自创,皆为不适当者。盖此等独断的方法,仅用以掩藏缺点、误谬、及陷哲学于歧途而已,盖哲学之真实目的,在使理性之一切步骤极明显呈显于吾人之前。顾其方法则常能成为体系的。此乃因吾人之理性自身主观的即为一体系,即在其“由于纯然概念之纯粹使用”中,亦不过“吾人之研讨所能依据统一原理由以进行”之一种体系而已,至其材料则仅由经验提供之。吾人在此处不能论究先验的哲学所特有之方法;今之所论究者,仅在批判的评衡“自吾人能力所能期待之事物”而已吾人是否能建筑;如能建筑,则以吾人所能支配之材料先天的纯粹概念,可期望此建筑物达如何高度。
第二节关于纯粹理性争辩的使用之训练
理性在其一切事业中,必须从属批判;理性如以任何禁令限制批判之自由,则必害及其身,而以一有害之疑虑加之其自身。实无较之“能自此种检讨幸免”,更为重要由于其效用、更为神圣之事,盖以此种检讨,铁面无私,并不知有个人之地位荣誉令其尊敬。理性之存在即依赖此种自由。盖理性并无专断的威权;其裁决,无论何时纯为自由公民之同意所成,至此等公民,则每人必容许其毫无障碍或嗾使自由发表其反对意见乃至其否决权。
顾理性虽绝不能拒绝从属批判,但并不常有畏惧批判之理由。理性在其独断的非数学的使用中,并不彻底自觉应严格遵守其自身所有之最高法则,即以谦抑态度,乃至完全放弃其一切僭窃之独断的威权,以立于高级裁判的理性之批判的检讨之前而不觉其强迫难堪是也。
但在理性非处理法官之判决事件,而为处理同等公民之要求事件,其反对此等要求,又仅在防卫自身时,则其情形完全不同。盖以此等要求在其自身所有之肯定中,意在成为独断的,正与在否定之者成为独断的相同,故自人的标准言,理性能以一种防免一切侵犯之形态及以一种确保所有不惧外来要求之资格赋予之,以保障其自身,惟就真理标准言,此种资格,固不能决定的证明之也。
我之所谓纯粹理性之争辩的使用,乃指辩护其命题以反抗“否定此等命题之独断的相反命题”而言。此处之争论,并不在其自身所有主张能不虚伪,而仅在无一人能以必然的正确乃至以较大程度之近似主张其相反方面一点。吾人在此处并不依据宽容保持吾人之所有;盖吾人对于所有之资格,虽不十分具备,但无一人能证明此种资格之不合法,则固十分确实者也。
纯粹理性之必有矛盾等类事,且以一“为一切争执之最高法庭”之理性,而必与自身争执,此诚可悲之事。在前章吾人已论究此种矛盾;但已知其仅为依据误解之表面冲突。盖理性依据通常偏见,以现象为物自身,乃以两种方法之一,要求其综合之绝对完全此事在两种方法之任何一方,同一为不可能者此一种要求,在现象方面乃绝不能容许者。故所提出之“以自身授与之现象系列有一绝对最初起源”及“此种系列乃绝对的,及就其自身而言,并无任何起源”两命题,其中并无真实之理性自相矛盾。盖此两命题互相一致,可以并存,诚以其为现象之故,就其存在而言视为现象,则绝非其自身即绝非所视为自相矛盾之某某事物;至以此等现象为自身**存在之一种假定,则自必引至自相矛盾之推论矣。
但尚有其他事例,吾人不能指摘任何此种误解之,故不能以以上之方法处理其中之理性矛盾例如一方以有神论的态度主张有一最高存在者,一方则以无神论的态度主张并无最高存在者;又如在心理学中,一方以能思维之事物赋有绝对的常住的统一,因而与转变无常之物质的统一有别,而其反对方面则以心非“非物质的统一”,不能免于转变无常。盖因在此等事例中,悟性仅处理物自身而非现象,故此等问题之对象,不杂有任何与其性质相矛盾之异质的要素。故若纯粹理性在否定方面有所主张,其主张乃等于拥护其所否定的争辩之积极理由,则有真实之矛盾矣。诚以在批判“独断的肯定方面所提呈之证明根据”之限度内,固自由容许批判,但并不即以此故而放弃此等肯定主张,此等肯定主张至少理性之实际利益偏护之此种利益在反对方面实不能陈诉之者也。
关于“有神”及“有来生”理性所有之两种基本命题,某某思虑深远之士如苏遂sulzer等见及过去所用论据之薄弱,以为他日吾人或能期望发见其坚强之佐证,在我则绝不抱有此种意见。反之,我实确信此事绝不能有。盖对于此种“与经验之对象及其内的可能性无关”之综合的主张,果从何处获得其根据。惟绝无一人能独断的以丝毫极少程度证明,主张其相反方面,则亦十分确实者也。此因彼仅能由纯粹理性以证明此点,故彼必须从事于证明“所视为纯粹智性之最高存在者及在吾人内部之思维的主体之不可能”。但从何处获得此类知识,使彼有权能就存在于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外之事物,综合的判断之。故吾人能完全保证永无一人能证明其相反方面,吾人亦无须论究其形式的论据。吾人当能容受此等命题在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中,密切与吾人所有理性之思辨的利益相固结不解,且为调和思辨的利益与实践的利益之唯一方策之一类命题。就反驳吾人之反对者此处之所谓反对者不可仅视为批判者,吾人实准备告以“事在疑似尚不能裁决”nonliquet,此不能不使彼感受烦困者。同时吾人实不惧彼以此种论调反加之吾人自身,盖因吾人常保有理性之主观的格率,此为反对者之所必无者,在此种格率掩护之下,故吾人对于彼之无效攻讦,能冷静视之也。
由此观之,并无纯粹理性之真实矛盾。盖此种矛盾冲突之战场,应在纯粹神学及心理学之领域中;在此等领域中断无一战士能准备充足,其所持武器,实不足惧。讥笑与大言,为彼之全部武器,此等武器固能视为儿戏,一笑置之者也。此为慰藉理性及鼓励理性之一种见解,盖理性职在扫除一切误谬,若亦必与其自身相矛盾而无平和及静保所有之期望,则理性将何所依恃。
凡自然自身所组成之一切事物,皆适于某种目的之用。乃至毒物亦有其用途。盖此等毒物乃用以对消吾人体液内所产生之其他毒物,在一切完备之药局中,为一不可缺少之物。对于“纯粹思辨的理性之偏信及自负”所有之反对意见,乃自理性自身之本质所生,故必有其效用及目的,不当蔑视之。何以神意设置“与吾人最高利益有密切关联之许多事物”而远非吾人所能到达,仅容吾人以隐约及疑似之态度理会之在此种情形下吾人之探索目光与其谓为满足,毋宁更受其激刺关于此种不确定之事欲贸然有大胆辞说,吾人自当疑此种辞说是否有益,甚至疑其是否有害矣。但关于探讨及批判容许理性完全自由,因而不致妨阻理性注意其固有之利益,则常为最善之事,此固不容疑者。此等利益由制限理性之思辨以促进之,实不亚于由扩大思辨以促进之,但当外来影响参杂其间,使理性逸出其本有之途径,以及由“其与理性本有目的不相容之事物”拘束理性时,则常受损害矣。
故当容许汝之反对者以理性之名发言,且应仅以理性之武器反驳之。此外,对于其结果与吾人实践的利益有关者,实毋庸过虑,盖在纯然思辨的论争中,此等利益绝不受其影响。凡仅用以展示理性某种二律背驰之矛盾者,以其由理性之本质而来,吾人必须倾听之而审察之。就对象之两面考虑,理性自受其益,有此制限,理性之判断,自能更正。故此处之所论争者,实非理性之实践的利益,乃其表现之形相耳。盖吾人在此处虽不当用知识二字,但在最严正的理性之前,吾人仍有充分根据使用十分正当之坚强信仰一语也。
吾人如询问天性特适于公正判断之冷静的休谟,所以使彼以惨淡苦思之巧辩,颠覆“慰藉人类而于人类有益”之信念即人之理性具有充分洞察力以到达“关于最高存在者之主张及确定的概念”之信念者为何,则彼将答以:仅欲增进理性自知之明,且因愤慨有人加理性以危害之故,盖此等人虽夸大理性之力量,但实妨阻理性坦白自承其弱点,此等弱点由理性自行检讨,即行了然者也。在另一方面,吾人若询问专信奉理性之经验的使用对于一切超验的思辨毫无同情之披立斯脱莱priestley,所以使彼彼自身乃一宗教之虔诚教师推翻宗教二大柱石自由及灵魂不灭来生之期望在彼仅视为期待复活之奇迹耳之动机何在,则彼之所能答者,仅有关于理性之利益一点,盖若吾人欲使某对象选出物质的自然法则此为吾人所能知及能精密规定之唯一法则之外,则理性之利益必大受损害。对于“能知如何使其背理教说与宗教利益联结”而怀有善良意向之披立斯脱莱,加以苛责而与以苦痛,实属不当,盖被实不能知其行为固已超出自然科学之领域以外者也。对于性情善良、道德品格毫无缺陷之休谟,当其在此领域内主张其巧为辞说之思辨为正当时,亦当予以同一之谅解。盖世人所有信念上之对象,正如体谟之所主张,完全在自然科学之限界以外,而在纯粹理念之领域中也。
然则应何以处之,尤其在吾人见及似将危害人类之最善利益时当无较之吾人由此所不得不有之决断,更为自然更为合理矣。一任此等思想家自由采择其自身所有之路线。彼等如显展其才能,如发动更新而深奥之论究,一言以蔽之,彼等如显示其理性,则理性必常有所获。吾人如在不受羁勒之理性所有方策以外,依赖其他方策,吾人如对于反对者高呼叛逆,一若欲召集凡庸,共同赴救火灾此等凡庸之人并不能理解此种精辟之议论者然,则吾人将成为笑谈矣。盖在此等议论中所争之问题,并不与人类最善利害有益或有害之事相关,仅在理性以“抽去一切利益之思辨”究能进至何种程度,以及此种思辨是否能说明任何事物,或“必须放弃之,以与实践的利益相交换”等等耳。故吾人且不必执剑赴战,宁愿在批判之安全地位,为一平和之傍观者。此种争斗,在战士方面固极艰辛,但在吾人固能欢迎之者,且其结果确为完全不流血者对于吾人理论上之识见,亦必有有益之贡献。盖欲求理性有所启发,而又先行命令理性必须偏袒何方,此实背理之至。且就理性之自身而言,已为理性所抑止而置之于限界之内,故吾人无须召集警卫,意在以市民权力加之于“吾人以其优胜为危险之一方”。在此种辩证的论战中,实无足以引起吾人忧虑之胜利可得。
理性实亟须此种辩证的论战;且极愿此种论战早日开始而在无拘束之公众赞同下行之者也。盖在此种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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