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船为了避免击沉那艘英国商船,三艘追赶英国商船的海盗船也一起停止了对那艘英国商船的炮击。

    李玉华和约翰他们真的是胆大包天,居然靠近那艘不幸的英国商船想看个仔细。那三艘海盗船追上了那艘不幸的英国商船,开始从左右两边包尾了那艘不幸的英国商船,然后用三爪钩子拽住了英国商船,并且开始往英国商船架起了梯子,最后数十名海盗爬上了那艘不幸的英国商船,然后用各种各样的武器胁迫那艘英国商船上的那些不幸的英国商人们,威逼他们向数十名海盗们交出值钱的商品、货物、钱币等等,海盗们还不放心,又对那艘不幸的英国商船进行了仔仔细细、里里外外的搜查,在几乎将那艘英国商船上的那些不幸的英国商人们的值钱的商品劫掠一空之后终于扬长而去,就留下那艘英国商船上的那些不幸的英国商人们一些食品和淡水、以及一些不值钱的东西。

    李玉华和约翰他们看见那些不幸的英国商人们都一个个脸色苍白、唉声叹气的样子,也真的是于心不忍,但是又爱莫能助,最后李玉华和约翰驾驶着小渔船离开了事发的海域,那艘不幸的英国商船也不久离开了事发的海域笔直前往北方的英国!

    李玉华和约翰驾驶着小渔船一路上面也是很同情那些不幸的英国商人们,心情沉重,他们是亲眼看见那些海盗是如何实施抢劫的,“等将来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去购买战船和火炮、武器,召集水手,然后去“红房子”工作介绍所接受讨伐海盗的任务,我们去消灭那些无法无天的海盗。”李玉华对约翰说。

    “真的吗,那好,我也参加讨伐海盗,我们不能让那些海盗在为非作歹了。”约翰一听李玉华的勇敢的话,也重新振作了起来,又像平时一样昂首挺胸地对李玉华说。

    又经过了一天一夜的航行,于一四九三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点二十一分,李玉华和约翰驾驶着小渔船到了法国的波尔多港。

    李玉华和约翰他们来到法国的波尔多大学,在一间教室,一位教授正在给学生上课,李玉华和约翰他们就坐下来旁听:

    1冲突管理的多种意义

    1.1冲突的定义

    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单元在目标上互不相容或互相排斥,从而产生心理上的或行为上的矛盾。冲突与竞争不同,竞争各方具有同一目标,不需要发生势不两立的争夺,而冲突的对象是目标不同的各方。

    管理也是对人、财、物的管理。本人认为,管理的过程也是避免冲突的过程,其中包括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人与物之间的冲突、物与物之间的冲突三个方面。管理具有两重性,即它的经济性和社会性。避免冲突的目的也同样具有两重性,即为了求得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增长。中西方的文化传统都为避免冲突以求得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增长提供了理论指导。正是这种不同的理论指导,使得中西双方在避免冲突的手段和方式上产生了很大的差别。一、以“和”为工具的中国传统管理:中国的传统管理,主要特征是以避免“人与人之间冲突”为内容、以维持社会稳定为目标、以“和”为工具,目的是为了求得社会的稳定而非经济的增长。因此,管理者注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主要关心的是厚生福利,把管理的重点集中在分配领域和消费领域,对生产领域却不太重视。重视给养,要求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于是,中国历代的宏观管理的重心,都是重“维持”而轻发展。“维持”是使农民免于饥寒,使土大夫安于宁静淡泊,使社会有法律、有秩序,有公共建设,阻挡外族入侵。而重点却始终在社会、政治与经济的“稳定”而非“成长”上。社会稳定与否,关键的因素在人,在人与人之间不产生大的冲突和对抗。而人与物、物与物的冲突虽然也会给社会的政治、经济带来大的震荡和灾难,但不会对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带来毁灭性后果。只有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才会造成社会严重的动荡和不稳定。因此,中国的传统管理重点放在对“人”的管理上,发展出了一整套管理人、调节人际关系、避免人与人之间冲突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这是中国管理科学中最发达的内容,是可以与西方管理科学相媲美的精华部分。这种宏观管理理论,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为了求得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在资源缺乏、科技不能大量应用、始终都是自给自足的传统贫穷的农业社会里,中国传统管理围绕着如何“稳定”,创造出了“和”的理念,来维系社会中有限的资源分配与安定社会秩序,甚至这种“和’的理念延伸到了用以避免人与物之间、物与物之间的冲突。虽然中国传统管理在追求稳定的同时并不排除发展,但这种发展是次要的,是从属于“稳定”的。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了几千年,社会动荡较小,发展缓慢,处于超稳定状态之中,与这种管理理念大有关系。为了达到“和”,求得稳定,中国传统文化提供了一整套的理论原则。管理者的奋斗目标就是平天下,使天下大治,大治就要稳定。从整个社会的总体来说,就是要“天下归仁”,要“礼之用,和为贵”。一旦天下归仁后,就会天下稳定。具体地说,人与人之间的“和”就是对上和,要忠、孝、尊、崇、恭、敬,使天下有道,对平级和,要忠、恕、信、义、敦、睦,推己及人,协调矛盾:对下和,要宽、厚、慈、惠、爱,对外族和,要信任、尊重、不轻视、不敌视,相互融洽,共享太平。总之,人与人之间,包括君臣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兄弟之间、朋友之间,上下左右之间,内外之间,都要和。不仅如此,还要人性和,即情绪表达上要有节制,像古人所说的,“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谓之和”,“治气养心之术,血气刚强,则柔之以调和”,“刚柔得道谓之和”。政事和,要“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事以和”,就是说,要能法理、人情并顾,恩威并济,宽猛互应。人与自然要和,就是要“天道自然”,“不与自然争职”,一切顺其自然。一句话,就是在诸种矛盾中,要适当地平衡,采取“中庸”的方式加以调和,这样才能使社会达到和谐稳定的境地。中国传统管理者使用这一套管理理论和原则于经营经商上,总结出了一套成功的经验,如“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和商有道”等。应当说,一种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对经济的发展是必须的,也是有利的。但是,中国传统管理者为达到“和”的目的,选择的行为方向和策略,则基本上是消极的,它包括忍让、妥协和退避。《左传》中说,“让,礼之主也,世之治也。”而“忍让”取向的第一步就是“不争”。《荀子》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孔子也说,“君子无所争”,“君子矜而不争”。这样抑制被管理者的竞争心理,使本来十分稀缺的竞争意识,进一步受到泯灭。在中国,“忍让”哲学是非常有名的,“小不忍则乱大谋”,“忍得一时之气,免得百日之忧”、“以曲求伸”、“忍一忍风平浪静,让一让海阔天空”的“忍”字格言在民间非常流行,俯拾皆是,影响着中国人的人心和人生。再加上中国传统文化主张“无为,无败、无执、故无失”,鼓励人们道德上的修养,鼓励人们陶冶和内省,以达到“内则修己,外则安人”的目的。不仅如此,中国传统管理还以“名分”来规范和拘束冲突,遏制人们的欲望以使人人安分守己:以“重义轻利”来消除因资源匮乏、物质分配不均而产生的紧张与冲突。难怪乎中国许多有学问的人家里的正墙上,特意挂着一个“忍”字作座右铭。“忍”已经影响着每一个中国人。忍让、妥协不行的话,就采取退避的方式来避免冲突,即所谓“惹不起躲得起”。中国传统文化中倡导“舍之则藏”,“退而独善其身”。这种不参与的退避策略,几乎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心态,对知识分子的影响尤其大。许多知识分子一旦不得志,一旦与统治者的目标有分歧,就弃官退隐山林,走向自然,与世隔绝。中国古代社会的隐士名流特别多,出家人特别多,和尚、尼姑特别多,佛教、道教比较发达,与这种退避策略很有关系。这种退避的取向和策略,一直影响着现代企业管理。二、以“竞争”为工具的西方传统管理:与中国传统管理不同的是,西方管理的特征主要是以避免“人与物”、“物与物”冲突为内容、以“发展”为目标、以“竞争”为工具,其目的则主要是为了求得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管理者重视和关心的是最终物的产出,最终物的效益和成果。至于社会的稳定与否,他们认为那不是企业的责任,而是政府及政治家关心的事。经济管理者关心的是经济的增长,社会财富的积累。只要经济增长了,财富积累了,就是管理者的成功。而影响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的主要因素是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冲突,是人、物这两种生产要素或资源的配置失衡所造成的。因此,为了求得经济的发展、财富的积累,西方管理则主要依靠“竞争”的理念,采取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自然淘汰的方式,充分依靠和焕发个体的智慧和力量,依靠实用主义作为激励手段。人与人在竞争中用制度、标准和法令等硬性措施来调节。这种管理采取的是一些激烈的对抗方式,人与人的关系比较紧张,容易造成社会动荡。西方管理主要重视对物的管理,拼命地发明战胜自然力的工具和手段。人们注重于对自然规律的探索,天文、地理、数学、物理、几何、化学等探索自然奥秘的科学非常发达,纯理性思维非常活跃。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欧几里德、达尔文、哥白尼、爱迪生、爱因斯坦等以探索自然之理几乎成为传统,各种以自然为对象的运动也不断出现,诸如工业革命、启蒙运动等。其目的在于战胜自然界,从自然界中索取更多的资源,以发展生产,增长经济。因此,西方管理中,生产力因素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快,战胜自然的能力就比较强。这也是西方近代以来科学技术发展得比较快的原因。为了适应竞争的需要,西方管理选择的行为取向或策略是主动积极的,个人主义的,抗争性很强。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惜以挑战、冒险、个人奋斗、索取和出人头地等种种激烈的方式,去达到目的。这种以人最终战胜物来避免冲突的方式,尽管经济增长了,财富积累了,生产力发展了,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但以“个人功利主义”为经,以“理性市场价值”和“经济性报酬”为纬的避免冲突模式,却是以社会失衡为代价的。三、国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批判:同任何一种传统文化一样,它们的内容中有好有坏,有糟粕也有精华。中国传统文化内容丰富,历史悠久,积淀了许多优秀的成分,但同样也混杂了不少的糟粕。因此,中国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大量的促进社会发展的因素,同时也有阻碍社会发展的成分。这样,在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上,既要吸收和继承,古为今用,又要扬弃和更新,进行改造。尤其是在今天的经济管理中,更要利用文化的力量,对管理进行创新,建立起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管理体系。诚然,中国传统文化在历史上曾起过巨大的积极作用,使得中国的封建社会比较稳定地得以发展。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说,中国传统文化是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紧密相连的,和大工业生产相联系的资本主义文化格格不入的,和市场经济更不是天然的吻合。而从世界各地经济发展历程来看,每个国家的现代化过程,都和这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文化背景密切相关。西方文明为什么率先跨入资本主义的门槛,最早开始市场经济的历程,日本由一个典型的封建国家,因明治维新通过的文化改造、移植和革新,大步跨入现代化的行列,一花独放,成为亚洲惟一的工业化强国。而中国为什么直到今天,才开始缓慢地对市场经济有些模糊的认识。很显然,未经改造的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作用和影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一些有远见的思想家早就发现中国传统文化的弊端,率先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阻碍现代化进程的部分进行了抨击,在中国文化发展历史上起到了振聋发聩的影响。□□从政治的角度,激烈地对传统文化进行了批判,意在主张马克思主义,胡适则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全盘否定,意在全盘吸收、采用美国文化,鲁迅以小说、杂文作为匕首和投枪,专门打击传统文化中的要害部位,意在唤起中国人的觉醒,医治中国人的创伤。□□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了整理和批判,意在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对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中国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这些清理和批判,并没有全面消除传统文化中的消极成分对现代化进程的障碍。至于亚洲“四小龙”,即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新加坡、韩国和香港、台湾地区,其现代化的速度突飞猛进,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以致于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认定中国儒家文化对现代化不但重要而且有益,从而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没有隔膜。但仔细分析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就不难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远非我们想象的那样。韩国文化中有中国儒家文化的成分,但它和日本文化一样,一方面是在吸收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精华、扬弃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的糟粕的基础上,揉和了浓烈的民族特色文化,另一方面,又是在大量吸收西方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韩国特色的文化。香港文化中既有中国文化传统,又有英国文化的大量渗入。新加坡文化和台湾文化一样,基础是儒家文化,但精神却是西方文化,具有现代化的韵味。有人说深圳经济的发展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直接滋养下取得的,君不知深圳既不能代表整个中国的经济状况,同时也是大量外资企业的进入、从整体上全面导入西方文化的理念来进行管理所使然。冲突是什么?中国人是否可以很好地管理冲突?如何去化解冲突如何通过冲突建立起合作的网络?这些都是本文将谈到的重点。

    表1.1中西方冲突管理的差异

    目标对象工具

    中国的冲突管理维持社会稳定人和

    西方的冲突管理经济增长和发展物质竞争

    延中实业的前身是由里弄工厂组建的延中复印工业公司,1985年1月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司的股票,经过1990年的增发和1993年的送股,公司共有股本300万元,其中,法人持股663.6万股,占总股本22.12%,个人股为万股,占总股本的77.88%。1986年9月26日,股票在上海工商行上海信托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股票柜台挂牌上市。1990年12月19日上交所开业,股票转到上交所交易。延中实业最初的业务是复印机、复印材料、家用电器、文化用品的贸易,以后又建厂生产塑料包装材料,玻璃饰品等日化产品。

    表1.2延中实业公司1988—1992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1988年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

    主营收入(万元)101210096217481388

    税后利润(万元)52715147209

    资产总值(万元)2026190310917

    每股收益(元)0.

    每股权益(元)1.541.633.94

    净资产收益(元)0.

    深宝安的资格与延中实业一样老,是深交所最早上市的公司之一。1991年公司净资本为2.25亿元,其中国有股6425万元、所占比重分别为28.6%、30.9%和40.5%,公司业务有贸易工业、房地产、仓储以及酒店旅游等多种,经营业绩逐年递增。截至1992年,公司的主营业务收为77336万元,利润总额为25916万元,税后利润为20973万元,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38.60%。

    泽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事件史称“宝延风波”,过程大概是这样的:1993年9月国家政策刚刚宣布法人股东可以进入二级市级,9月14日起,延中实业的股票就一直孤立上涨,而当时证券市场与公司都无人想到可能有人要收购,只当是有人操纵股价,9月30日上午11点15分,上交所突然宣布延中实业停牌,深宝安公告,已持有5%的延中实业股票,此时它的股价为12.9元,当时的延中实业极其震惊,也相当气愤,延中召开董事会,认为这一收购是弱肉强食,钻了股份制试点及证券法规的空子,是在轻易夺取他人的改革成果,这种行为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任其发展,必将造成股市的混乱。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延中实业急忙调动资金布置反击。首先延中实业聘请香港宝源投资咨询公司的中国业务代表作为其反收购顾问,对宝安公司持股的合法性提出质疑: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4.56%的延中股票,根据持股5%应申报的规定,在30日只能再购买0.5%的股票,但是,在30日开盘前的集合竞价时,宝安上海公司一笔就购进342万股,使已购股票的比重达15.98%。有关交易规定是持股达到5%之后,每次最多只能购进2%,一次购进11.42%显然是违反规定。在30日这天,宝安上海公司实际上已购进478万股延中股票,而公告只笼统讲持有5%以上的延中股票,这也是违规的。

    对此,深宝安并不承认自己操作有误。宝安集团总经理陈政立表示,从1992年底公司就决定在上海探索一条股权兼弃的投资新途径,并开始收集上海上市公司的情况,9月3日上交所开放机构资金入市,宝安公司当机立断,调集大量资金于9月中旬开始收购延中股票。他说并不想全面收购延中实业,只是想作延中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控股延中以参加延中的经营决策,提高效益以回报投资者。除外,他还表示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一旦控股,并不会对延中的中层人事做大的调整。但延中实业并不接受这一解释,仍然要求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处理,并指出这一批收购完全是敌意的。在它们的收购与反收购的较量中,延中的股价一度涨至每股近40元,以后又一路下跌。监管部门先表态说,如果是正常的收购并不违反有关的法规,就不值得大惊小怪,沪深两地的股民也多数支持深宝安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于10月26日公布了对它们的调查结果与处理决定,调查发现宝安上海公司在9月29日已持有延中股票的4.56%,而在此之前,其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装饰公司在9月28日已分别持有延中股票的4.52%和1.57%,两者相加已达6.09%,超过了应公告的数量,9月29日,宝安关联企业共持有10.65%的延中股票,30日公司共持有的延中股票已达17.09%,在宝安上海公司大量买入延中股票时,两家关联公司将所持有股票的14.77%万股票卖给了宝安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它股民,据此,中国证监会认定深宝安持有延中实业公司的股票有效,但在买卖过程中存在着违规行为。  中国证监会做出如下惩处,宝安公司10月6日又买进2.73%的延中股票,至此已持有19.81%的延中股票,因此在11月4日之前深宝安不能再买进延中股票,由于深宝安在买进延中股票时没有按规定履行公开义务,因此处罚款100万元。证监会也明确指出,法人通过大量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以达到控股地位是证券市场运作中的正常现象。在证券监管部门的协调下,双方经过反复谈判,延中接受了被收购的事实,放弃了反收购。双方商定,宝安方面所持延中股票55%的表决权在本届董事会期间由双方指定人员行使,并在适当的时间召开延中股东会改选董事会。宝安上海公司成为延中实业的最大股东,持有18.71%的延中实业股票,第二大股东海通证券持有延中1.48%的股票,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就没有超过1%的了,在随后召集的临时董事会上宝安上海公司总经理何彬顺利担任了延中实业的副董事长,1994年3月接任延中公司董事长。

    表1.3并购后的延中实业的经营业绩情况

    表3:1993年—1994年延中实业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1994年比93年增长1993年比92年增长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资产总计(万元)%%

    股东收益率(加收平均法)41%40%

    净资本收益率17%12%

    资料来源:摘自1994年延中实业公司的年报

    在分析该案例之前先解释一下什么是企业收购及其内在含义。(1)企业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债券、股票、债权等方式购买其他企业股票或资产以谋求该企业经营或资产控制权的行为。通常我们把购买方称为收购公司、出价公司、进攻公司,另一方称为被收购公司、目标公司、标的公司等。如在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案例中,深宝安称为收购公司、出价公司、进攻公司,延中实业则称为被收购公司,目标公司,标的公司等。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资格,收购企业作为被收购方的的新股东,对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债务不负连带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额度对被收购企业承担风险。如延中实业被深宝安收购后,延中实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并具有法人资格,深宝安虽然是延中实业新的第一大股东,但对延中实业的原有债务不负连带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约占18.71%的延中实业的股票)为额度对延中实业承担责任。(2)企业收购所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其结果可能是最终拥有目标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或资产,从而可以将其吞并;也可能是最终拥有目标公司较大一部分的股份或资产,从而控制该公司;还有可能是仅拥有较少一部分股份或资产,仅作为该企业股东中较具有影响力的一个。通常意义上的收购主要指上述的前两种情况。如深宝安收购了延中实业使得宝安上海公司成为延中实业的最大股东,持有18.71%的延中实业股票,第二大股东海通证券持有1.48%的股票,其它大股东所持股份就没有超过1%的了,由此看来,深宝安已经拥有了目标公司——延中实业的较大一部分股票,宝安上海公司总经理何彬于1979年3月接任延中公司董事长,从而控制了该公司。(3)企业收购的方式包括股份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股份收购是指购买一家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认购被收购公司所发行的新股这两种方式进行。当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后,就会取得对该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用意不在取得企业控制权的收购,则属于投资行为。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就是延中实业公司的股东购买其所持有的股份,也就是股份收购。宝安上海公司持有18.71%的延中实业股票后,也取得了对延中实业的经营控制权,它不属于投资行为。很明显,企业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营控制权,而投资的目的则可能是看准了此项投资有较高的回报率。资产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资产的行为,购买资产的目的只是获得某项具体资产的使用价值,是普通的商品交易行为。

    企业收购有其内在含义:(1)企业收购是一种特殊的经营行为,企业收购通常是进攻企业经营的特殊行为,目的是追求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如深宝安想作延中的第一大股东,控股延中以参加延中的经营决策。一般情况下,由于股东所拥有的股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有偿转让,使得公司收购成为一种可能。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就是在1993年9月政策刚刚宣布法人股东可以进入二级市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从投资的角度来看,股东都希望所持有的股票价格上涨,能获得较好的收益,所以资金会流向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而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相比,一般在实力收益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当它发起收购攻势时,更易被股东们看好,增加了收购方收购的成功率,延中实业公司于1992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388万元,税后利润为309万元,净资产收益率仅为4%,而深宝安于同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7736万元,利润总额为25916万元,税后利润为20973万元,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为38.60%,因此深宝安与延中实业相比,无论在实力,收益上都占据优势,在深宝安对延中实业的收购中,延中的股价又一度上涨至每股近40元,而沪深两地的股民多数也支持深宝安的收购行为,深宝安被多数延中实业的股东所看好,与股票有直接联系的除了股东的收益(收取股息,分享红利外,还包括股东所享有的其它权利,如参加股东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等,每个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取决于占有股份的多少,占有的股份越多,对公司经营控制权就越大;当占有的股份超过其他所有股东时,实际上就拥有了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凭此权利可以左右公司董事会的人选。深宝安上海公司在成为延中实业的最大股东后,其总经理何彬先后担任延中实业的副董事长、董事长,实现了按照自己的思路去经营延中实业公司的意图就是凭此权利。

    (2)企业收购是以法人或自然人作为目标的。收购的目标可以是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主要围绕收购这个中心来展开工作,争取收购的完成和企业运营效益的提高,收购也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收购的目的在于掌握一定程度的股份比例,借此控制公司的运营,如前面所述,股份转让自由是实施收购的前提条件,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票数量的比重。大量收购一家公司的股票,就意味着将实现控股的状况,控股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两种:当收购公司占有被收购公司51%以上的股份时,称为绝对控股;当收购公司占有股分未达到51%以上,但成为被收购公司最大股东时,叫相对控股。如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时,只占有了18.71%的延中实业的股票,因此是相对控股,不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收购公司都可以通过把股权比例提高到一定程度来达到控制被收购公司运营的目标。

    (3)借助一定程度的溢价收购来完成。由于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份具有一般股份所不具有的价值——控制价值,公司收购是控制利益的交换,所以收购者通常需要以溢价——高出股票价格的方式来获得控制权的股份。深宝安在收购延中实业时,从1993年9月14日起,延中实业的股票就一直孤立上涨甚至一度涨至每股近40元,这就是典型的溢价收购。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延中实业与深宝安存在着以下不同:延中实业想自己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而深宝安想作延中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控股延中实业进入延中实业董事会以参与延中实业的经营决策。深宝安以为自己能比延中实业的原董事会做得更好,想通过改组延中实业的董事会来制立订出新的,更适合延中实业的经营决策并贯彻执下去便可以提高公司效益来回报延中实业的股东们。深宝安认为公司对延中实业的收购是善意的,一旦控股并不会对延中的中层人事做大的调整。而延中实业并不接受深宝安的这一解释,召开董事会,认为这一收购是典型的弱肉强食,钻了股份制试点及证券法规的空子,是在轻易夺取他人改革成果,这种行为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任其发展必将造成股市的混乱。并认为这一收购完全是敌意的。这表明深宝安与延中实业双方对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目的理解存在着差异。从表1可以看出,延中实业从1988年到1990年之间一直是亏损的,1990年到1992年之间才扭亏为盈。因此,深宝安认为延中实业的决策层不称职,也是有根据的。从表2可以看出,自从深宝安于1993年成功地收购延中实业,改选延中实业的董事会,宝安上海公司总经理何彬先后担任了延中实业的副董事长,董事长后,延中实业公司1993—1999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显示,公司经营业绩连续两年增长,其主营业务收入1993年比1991增长了89%,1994年比1993年增长99.75%,净利润1993年比1992年增长257.6%,1994年比1993年增长145%资产1993年比1992年增长34.2%,1994年比1993年增长193.14%,事实证明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实现了双赢,的确如深宝安在收购延中实业时所说的,并不想全面收购延中实业,只是想通过控股延中以参加它的经营决策,提高公司效益以回报投资者。因此深宝安对延中实业的收购是善意的,并不是象延中实业先前想像的那样。

    从本案例资料中可以知道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之前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于延中实业,看来深宝安也想通此次收购来扩大其经营范围,通过控股延中来插足复印机,复印材料,家用电器,文化用品的贸易领域以及塑料包装材料,玻璃饰品,日化等产品的生产领域。延中实业在遭遇外来陌生企业的收购时,事先完全没有预料也事先完全没有防范,可能是产生了自我防御的心理,基于这种心理,延中紧急召开董事会,急忙调动资金,布置反击,公司聘请香港宝源投资咨询公司的中国业务代表作为其反收购的顾问,对宝安公司的持股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处理。在深宝安与延中实业的收购与反收购的大战中,延中的股价一度涨至每股近40元,以后又一路下跌,双方斗得财力大伤。延中实业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曲解了深宝安的本意。资料显示:“中国证监会认定深宝安持有延中实业的股票有效,但在买卖存在着违规行为,这表明中国证监会在处理此事中不偏向任何一方,既不认可深保安不承认自己操作有误”的言论,也不接受延中实业关于此次收购完全是敌意的说法,而是实事求是地根据有关国家证券法规作出结论。证监会同时指出,法人通过大量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以达到控股地位是证券市场运作中的正常现象。中国证监会的上述结论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为严肃有关中国证券法规而作出的。因此,中国证监会,深宝安和延中实业三方是由于立场不同,目标不一样而引起冲突的。它们对“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该事件的理解不一样,因而导致这三方所说的话和所作出的行为都不一样。

    由于深宝安表示如果收购延中实业成功,它就会制订出延中实业的新的经营决策并执行下去以提高公司的效益来回报投资者,假如深宝安的上述言论是真的,那么它是符合广大延中实业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深沪两地的股民多数支持深宝安的行为。而延中实业被收购前法人投股663.6万股占总股东的21.12%;个人股为万股,占总股东的77.88%,延中实业被收购后,宝安上海公司成为延中实业的最大股东,持有18.71%的延中实业股票,第二大股东海通证券持有1.48%的股票,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就没有超过1%的了。这表明延中实业在被收购前后,广大延中实业的中小股东始终掌握着延中实业的绝大多数股份。所以深宝安对延中实业的收购战的胜负关键在于广大延中实业的中小股东的人心向背,既然沪深两地的股民多数支持深宝安对延中实业的收购行为,那么在深宝安与延中实业的收购与反收购的较量中,最终获胜的必然是深宝安。

    1.1.1  冲突的形式

    冲突具有各种形式,有心理的感情的言语的,也有认识的立场的,利益的以及文化的,成长背景的。

    在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案例中,(1)首先是文化的不同,虽然两家公司同在中国地区,但也是有区别的。延中实业的前身是由上海的一家里弄工厂所组建的延中复印工业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后,转到上交所交易,这表明延中实业的总部在上海,而上海位于中国的华东地区,长江三角洲一带。延中实业是上交所最早上市的公司之一,而深宝安的资格与延中实业一样老,是深圳证交所最早上市的公司之一。深宝安的总部设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不仅是连接广东省与香港的桥梁,是特区,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是中国的窗口城市。之所以在1993年9月中国政策刚刚宣布法人股东可以进入一级市场,从1993年9月14日起,深宝安就迫不及待地秘密收购延中实业,这与深宝安位于深圳特区,不仅被华南地区的珠江三角洲文化所左右,同时也受先进的西方经济观念所影响。

    (2)两家单位的成长背景有明显的不同,延中实业的前身是上海市一家里弄工厂所组建的延中复印工业公司,1985年1月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并向社会公开发行500万元股票,其中个人股470万元,法人股30元,延中实业最初的业务主是复印机,复印材料家用电器、文化用品的贸易,以后又建厂生产塑料材料,玻璃饰品,日化等产品,这表明延中实业原先是集体企业,从经营复印机,复印材料以及家用电器的纯商业活动起家。慢慢扩展到了轻工业的,而深宝安于1991年,公司上市时公司净资本为2.25亿元,其中国有股6425万元,法人股6953万元,个人股9126元,所占比重分别为28.6%、30.9%和40.5%,公司业务有贸易,工业房地产,仓储以及酒店旅游等多种。显然,深宝安是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出资组建的集产、供、销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3)这两家单位在心理上和感情上的冲突。延中实业之所以采取反收购措施,明显是源于自卫性心理,延中实业的决策层在感情上难以放弃延中实业的决策权,对深宝安的秘密收购行为是又惊又怒,采取了许多措施来阻挠,破坏深宝安对自己的收购。深宝安主动收购延中实业当然属于攻击性心理,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收购延中实业来扩大经营范围,壮大自身实力,如果深宝安仅仅是为了提高延中公司效益以回报投资者,它就不会在延中实业的经营业绩稳步上升的期间进行收购。

    (4)这两家单位在认知、言语的以及行为上的冲突。1993年9月30日,在得知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消息后,延中召升开公司董事会,认为这一收购是弱肉强食,是钻了股份制试点及证券法规的空子,是在轻易夺取他人的改革成果,这种行为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任其发展必将造成股市混乱,并指出这一收购完全是敌意的。而深宝安面对延中实业的指责并不承认自己操作有误,宝安集团总经理陈政立表示,从1992年底公司就决定在上海探索一条股权兼并的投资新途径,从而开始探索上海上市公司的情况。他说深宝安并不想全面收购延中实业,只是想作延中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控股延中以便参加延中的经营决策,提高公司效益以回报投资者,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一旦控股,并不会对延中的中层人事做大调整。很明显,双方对“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这一事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深宝安认为此举是善意收购,而延中实业则认为这一收购完全是敌意的。

    这里先解释一下善意收购与恶意收购。善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目标公司同意和协助下依法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以谋求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及过程。恶意收购是指收购者在收购过程中,虽遇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抗拒,但仍不考虑目标公司的态度,强行收购其股份,或收购者事先未与目标公司经营者协商,而突然直接提出公开收购要约,以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正是由于双方认识上的差异,才导致双方的收购与反收购大战,而延中实业的股价一度涨至每股近40元,以后又一路下跌。延中召开董事会,讨论“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这一事件,并于会后紧急布置反击措施,急忙调动资金,先是延中公司聘请香港宝源投资咨询公司的中国业务代表作为其反收购顾问,对宝安公司持股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要求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处理,随后又在股市上与深宝安公司展开收购与反收购的较量。这就是因为双方对“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该事件认识上的差异而导致言行上的冲突。延中实业摆出不合作的态度,采取种种手段来进行反收购。

    (5)两家单位在立场,利益上的冲突。延中实业坚持单位所有者的立场,为维护董事会的利益而奔走。而深宝安支持宝安集团总经理的言论,这说明它是站在深宝安的经营者的立场上的,为公司探索一条股权收购的投资新途径,其目的就是想扩大深宝安的经营范围,为维护深宝安全体所有者的利益而战。

    表1.4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冲突形式

    地域文化起点认识立场心理

    深宝安华南地区珠江三角洲中西大企业善意收购全体股东攻击性

    延中实业华东地区长江三角洲中国小企业恶意收购董事会自卫性

    1.1.2管理的定义

    管理是人类各种活动中最主要的活动之一。管理是伴随着组织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保证作业活动实现其目标的手段,是协作劳动的必然产物。凡是需要通过集体努力来实现个人所无法达到的目标,管理就成必要。因此,小到企业,大到国家,任何组织都需要管理,它是协调个人努力所必不可少的因素。管理重要性伴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和作业活动的复杂化而日益明显。管理就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对组织所拥有的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以便达到即定的组织目标的过程。该定义包含以下四层含义:第一,管理活动是在特定组织内外部环境的约束下进行的,任何组织都存在于一定内外部环境之中,并受到环境的约束。第二,管理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服务的。管理活动具有目的性,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第三,管理工作要通过有效利用组织的各种资源来实现组织的目标;第四,管理最终要落实到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职能等去。管理工作的本质是从事管理工作的人通过他人并使他人同自己一起实现组织目标。管理具有科学性与艺术性。首先,管理是一门科学,是指它以反映客观规律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为指导,有一套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的方法论。其次,管理是一门不精确的科学,指导管理的科学比较粗糙,不够精确。而管理的艺术性,就是强调管理活动除了要掌握一定的理论和方法外,还要有灵活地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的技巧与决窍。管理的艺术性强调了其实践性,没有实践就无所谓艺术。无视实践经验的积累,无视对理论知识灵活运用能力的培养,管理工作注定要失败,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并不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不注重管理的科学性只强调管理工作的艺术性,这种艺术性就会表现为随意性,不注重管理工作的艺术性,管理科学将会是僵硬的教条。管理的科学性来自于管理实践;管理的艺术性要结合具体情况,并在管理实践中体现出来,二者是统一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是最基本的管理职能。它们分别重点回答了一个组织要做什么,怎么做,该做什么,如何做得更好以及做得怎么样等基本问题。管理的各项职能不是截然分开的独立活动,它们相互渗透并且融为一体。

    在“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事件中,延中实业紧急召开董事会,部署反收购措施,这就是一个企业的内部管理行为。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10月26日公布了它们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调查发现宝安上海公司在9月29日持有延中实业股票的4.56%,在此之前,其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装饰公司在9月28日已分别持有了延中股票的4.52%和1.57%,两者相加已达6.09%,超过了应公告的数量,9月29日,宝安及其关联企业共持有10.65%的延中股票,30日三家公司持有的延中股票已达到17.07%。在宝安上海公司大量买入延中股票时,两家关联公司将持有股票的14.77万股卖给了宝安上海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据此中国证监会认定深宝安持有的延中公司的股票有效,但在买卖过程存在着违规行为。证监会做出了如下处理:宝安公司10月6日又买进了2.73%的延中股票,至此已持有18.8%的延中股票。由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应到11月4日,深宝安才可以持有这么多延中股票,因此,在11月4日之前深宝安不能再买进延中股票。由于深宝安在买进延中股票时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公开义务,因此处罚款100万元。证监会也明确指出,法人通过大量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以达到控股地位,是证券市场运作中的正常现象。中国证监会对此事件所作的调查结果与处理决定,是一种国家管理行为,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中国证券法规允许法人股东可以进入二级市场,因此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兼并是合法,中国证监会认定深宝安持有延中公司的股票有效,从而体现了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中国证监会承认深宝安在股票买卖过程中存着违规行为,因此处罚款100万元,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稳定延中实业的情绪,有利于深宝安顺利收购延中实业,从而体现了管理工作的艺术性。

    1.2冲突管理与合作

    1.2.1 合作

    合作是指在共同的目标下以紧密联系与共同工作为特征的行为过程。

    由于深宝安与延中实业存在着心理的、感情的、言语的、行为的、认识的、立场的、利益的,以及文化的、成长背景等各种形式的冲突,从而导致了双方的收购与反收购的大战,延中的股价最高到近40元,以后又一路下跌。这表明在冲突中,深宝安与延中实业各有损失。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先表态说,如果是正常的收购是不违反有关的法规,就不值得大惊小怪的。这可能是中国的证券监管部门是站在收购方这一边,是赞成这次收购的,本以为深宝安此次不用证监会出面就能顺利完成中国的第一次股权兼并案,为以后中国的股权兼并开拓成功案例,但是事情的发展表明延中实业为了维护自身决策层的利益竟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于不顾,以1993年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4.56%的延中股票,根据持有5%应申报的规定,在30日只能再购买0.5%的股票,但是,在30日开盘前集中竞价时,宝安上海公司一笔就购进342万股,使已购股票的比重达到了15.98%。有关的交易规定持股达到5%之后,每次最多购进2%,一次购进11.42%。显然是违规的。在30日这一天,宝安上海公司实际上已经购进了479万股延中股票,而公告中只笼统地讲持有5%以上的股票,这也是违规的。延中实业以此为借口,发起了反收购战,其实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实质上是合法的。在中国证券监证部门的协调下,双方经过反复谈判,延中接受了被收购的事实并与深宝安合作,宝安上海公司总经理何彬顺利地先后担任了延中实业的副董事长、董事长。深宝安在延中实业的合作中最终控制了延中实业的董事会。

    1.2.2 冲突管理

    组织冲突的破坏性与建设性,往往与领导者采取何种态度策略有直接关系。态度就是关于人和事件的评价性陈述,即要么喜欢要么不喜欢。正确的策略可以化害为利,而错误的策略就可能化利为害。

    本人认为组织间的冲突管理可以有七种对策:一、回避与面对;二、合作与对立;三、协调与强制;四、升高与降低;五、远见与近视;六、寻求正面的结果与寻求负面的结果。

    这里要举出另一个案例来分析对冲突所采取的对策,那就是“北大集团收购延中实业”,这也是“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后话。

    1998年2月至5月,延中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深宝安先后共五次减持延中实业的股票,延中实业的股价却由18日的10.99元上涨至4月24日的24.37元,涨幅高达122%,正当股市“一片轩然”之时,5月11日,北京大学所属企业联合发布公告称,通过二级市场已收购延中实业普通股总额的5.08%,真相才得以大白,到了5月25日,延中实业召开股东大会,北大集团以第一大股东的身份控制了延中实业的董事会,在新当选的9名董事中北大占了5名,超出了仍为第一大股东深宝安的席位,更为重要的是,北大方正集团的张玉峰当选为延中实业董事长。自1993年深宝安控股延中实业以来,延中实业的资本经营和业绩增长是稳定的,但是受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及自身投资管理不善的影响,宝安公司很快走了下坡路,深宝安公司的不振,源于投资过散,过杂,投资效益低,主营业务不突出,在此情况下,宝安公司要重振雄风,必须收缩战线,加强主业。于是,便有了1988年3月到5月深宝安共五次减持延中实业股票的情况。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时至今日,代表“知识经济”的北大集团又一次向延中实业举牌,有人称之为“知识经济在向传统经济宣战”。据北大集团的更正公告,截至1998年5月8日,北京大学全资企业:北大方正,北大资源集团,北大科技和北大正中,即北京大学所属关联企业合并持有延中实业普通股5263801股,占延中实业发行在外股份的5.07%。北大方正、北大资源、北大科技、北大正中均是北大的校办企业,据悉北大科技、北京正中是北大方正的全资子公司,分别持有延中实业的北大方正集团,北大资源集团与北大未名集团、北大青鸟集团一道,共同构成北大校办产业的主体。用北大校办产业管理负责人的话来说,北大举牌延中实业,是北大探索产学研紧密结合,借助资本市场促进发展的又一次尝试。

    “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为”案例与“北大集团收购延中实业”案例的第一个明显不同是两个案例中,当事企业对收购延中实业所采取的态度。在“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案例中,深宝安与延中实业对收购延中实业这件事采取了对抗对立的态度,而在“北大集团收购延中实业”的案例中,北大集团与深宝安对收购延中实业这件事是采取了合作的态度。我认为之所以态度不同是因为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是采取了要约收购的方式,而北大集团收购延中实业是采取了协议收购的方式,从深宝安那里分别购买股票,最终成了延中实业的第二大股东,并成功控制了延中实业的董事会。

    这里先要解释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公司的控股权或为了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例如在“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案例中,深宝安称为收购人,延中实业称为被收购公司。而在北大集团收购延中实业的案例中,北大集团称为收购人,延中实业称为被收购公司。

    中国的证券法规定了两种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即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方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购买被收购方的股票。如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所采取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就是要约收购。在要约收购时,上市公司发动收购往往突然的,也是预先安排好的,单方面的。发动前期,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的过程是秘密的,中期宣布收购意向是突然的,后期的双方收购与反收购的争斗又是激烈的。如“宝延风波”中,1993年9月14日起,延中实业的股票就一直孤立上涨,当时市场与延中公司无人想到可能有人要收购,只以为是有人在操纵股价。这说明在深宝安对延中实业发动收购的前期,深宝安暗中购买延中实业公司的过程是秘密的,可能只有深宝安及其关联企业华联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装饰公司才知道。直到9月30日上午11点15分,上交所才突然宣布了延中实业停牌,深宝安公告已持有5%的延中实业的股票,此时它的股份为12.91元,这表明深宝安对延中实业发动收购的中期宣布其收购意向是很突然的。而后期的收购与反收购的较量中,延中的股价一度涨至每股近40元,以后又一路下跌,这说明双方都斗得筋疲力尽了。

    采取协议购买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达成协议后,收购方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未做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北大集团收购延中实业就属于协议购买方式,是两厢情愿的,因此没有也不会进行收购与反收购战。北大集团与深宝安双方采取合作态度,尽管深宝安仍然是延中实业第一大股东,但由于深宝安与延中实业采取欢迎的态度,所以北大集团得以第二大股东的身份控制了延中实业的董事会,在新当选的九名董事中,北大集团占了5名,超出了仍为第一大股东深宝安的席位。

    (1)逃避与面对:“北大集团收购延中实业”的案例中提到自1993年深宝安控股延中实业以来,延中实业的资本经营和业绩增长是稳定的,但是,由于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及自身投资管理不善的影响,宝安公司很快走了下坡路,宝安公司的不振,源于投资过散过杂,投资效益不高,主营业务不突出。在此情况下,宝安要重振雄风,必须收缩战线,加强主业,于是,便有了1998年3月—5月深宝安共分五次减持延中实业的股票卖给了北大集团的情况。深宝安在遭遇总体经营业绩下滑时,不是采取面对矛盾,主动寻求改善整体经营业绩的作法,而是将所持延中实业股票的一部分卖给了北大集团,将管理延中实业的重任扔给了北大集团,由北大集团控股延中实业,北大方正集团的张玉峰当选为董事长,这就是深宝安面对公司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冲突时所采取的逃避态度,结果导致延中实业的大权旁落。当冲突发生时,领导者可能选择一种消极的处理方法,如无视冲突的存在,希望双方自己通过减少群体间的相互接触次数来消除分歧。逃避作为处理冲突主要对策其前提是,只要冲突没有严重到损害组织功能的程度,领导者就可以采取这种方法,通过逃避对策,让冲突双方有和平共处的机会。虽然对群体某些不太严重的冲突,逃避方法是合适的,领导者在处理群体间的冲突时,往往得采取较为主动的对策。其实延中实业是一支绩优股,自1993年深宝安控股延中实业以来,延中实业的资本经营与业绩增长是稳定的,所以我个人认为深宝安公司就算要收缩战线以巩固主业也不应该选择放弃延中实业的控制权而是应该采取放弃其它较差的非主营产业,这与以前深宝安面对延中实业的反收购战仍坚持收购延中实业的行为形成强烈的反差。

    (2)协调与强制协调是指主体对系统发展的一种调节活动或操作过程,是一种组织管理工作。它作为一种管理职能,是围绕组织发展目标对组织整体中的各种活动的相互联系加以调节,使这些活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减少矛盾重复现象,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强制就是采取行动来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志。

    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10月26日公布了对“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事件调查结果,并做出了如下惩处:宝安公司10月6日又买进了2.73%的延中股票,至此已持有19.8%的延中股票,由于按照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的规定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也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升市公司的股票。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应到11月4日,深宝安才可以持有这么多延中股票,因此在11月4日之前,深宝安不能再买进延中股票,由于深宝安在买进延中股票时,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公开义务,故处罚款100万元。这就是中国证监会受□□的委托,行使中国证券市场管理的职权,根据有关中国证券法规对深宝安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中国证监会的协调下,深宝安与延中实业经过反复谈判,终于完成此次并购,这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事件的冲突的处理态度是从协调为主,强制为辅的,也是卓有成效的。

    (3)升高与降低:升高就是对冲突采取激化矛盾,扩大冲突的态度。反之降低就是对冲突采取降低矛盾,减少冲突的态度,也就是俗话说的“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息事宁人的做法及态度。

    面对深宝安的秘密收购,延中实业在得知消息后的第一反应就是极其震惊也相当气愤,延中实业随即召开董事会,布置反收购措施,急忙调动资金,聘请香港宝源投资咨询公司的中国业务代表,作为其反收购顾问,又同时对深宝安公司持股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不接受深宝安对此事件的解释。要求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处理,并指出这一购完全是敌意的;而深宝安也不承认自已操作有误,表示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一旦控股,并不会对延中的中层人事做大的调整,由于深宝安与延中实业各自坚持自已的说法,互相指责对方的不是,终于激化了矛盾,扩大了冲突,打响了双方的收购与反收购大战,在此番较量中,延中的股价一度涨到每股近40元,以后又一路下跌,这就是对冲突所采取升高态度的例子。在中国证监会的出面干预协调下,双方经过反复谈判,延中放弃了反收购,接受了被收购的事实,因此,中国证监会对此冲突采取的是降低态度。

    由于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及自身投资管理不善的影响,宝安公司很快走了下坡路,安公司急于收缩战线,加强主业,因此想抛售延中实业的股票。而北大集团的意图用北大校办产业管理负责人的话说,北大举牌延中是北大校办产业探索产学研紧密结合,借助资本市场促进发展的又一次尝试。北大集团与深宝安双方一拍即合,于是在1998年2月至5月,延中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深宝安先后五次减持延中实业的股票,其中大部分均由北大集团购得的情况。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为何深宝安要分五次卖给北大集团;一般购并行为在其发生前是需要保持高度机密的,否则会提前在证券市场掀起波澜,不少股民会趁机待价而沽,甚至哄抬股价,从中渔利,影响了企业购并行为达到预期效果。主要需做两件事以完善保密措施:(A)确定知情人范围。确定知情人范围的目的作于告诫相关人注意自己承担的责任,既不能不分场合地谈论购并问题,更不能借机渔利,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B)明确保密责任。确定了知情人的范围后,更要明确保密责任。首先凡是参与购并前期准备工作的知情人一律不得擅自泄露有关本公司购并的任何情况。其次,合同责任制。知情人按照国际惯例需要与公司签署保密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出现泄露机密的事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

    北大集团收购延中实业是很顺利的,这是因为北大集团,延中实业,深宝安三方事先经协商一致都采取了降低冲突的态度,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之所以不顺利,需要中国证监会的出面协调成功,这是因为深宝安采取秘密收购的做法,对延中实业不宣而战,双方都不肯让步,都采取了升高冲突的态度。

    (4)远见与近视:远见就是对冲突手段采取从长远利益,全局利益着眼来处理。近视就是对冲突采取从短期利益,局部利益来着眼处理。

    通常在很多情况下,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存在着矛盾,局部利益与与全局利益也不能协调一致。不可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同时最大化,局部利益最大化与全局利益最大化也不能并存。只能有两个情形:一种是牺牲一方的利益以成就另一方的利益,也就是迁就。另一种情形就是双方都做出让步,都只得到各自想要的一部分,也就是妥协或折衷。

    在“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案例中,延中实业从决策层自身利益出发,想继续独立经营,董事会为了重新恢复对延中实业的控制权,打响了反收购之战。因此延中实业在处理“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冲突中,是从短期利益与局部利益着眼,根本不考虑如果被并入深宝安后所能带来的更先进的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法,更大的企业内部资源共享,延中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与更多的发展机会等等诸如此类的长期的全局的利益。

    而在“北大集团收购延中实业”的案例中,深宝安公司考虑的是收缩战伐,加强主业,北大集团则之所以收购延中实业,是北大校办产业探索产学研紧密结合,借助资东市场促进北大发展的又一次尝试。深宝安公司同北大集团一样,都在考虑本公司的长远利益与全局利益,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就较多,因此,双方都采取了合作的态度。

    上述就是对冲突采取近视或远见的态度所导政的不同的行为。

    (5)寻求正面的结果与寻求负面的结果:寻求正面的结果就是做出被社会所认可的事情,如做好事,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等。寻求负面的结果就是做出不被社会认可的事情,如偷窃抢劫,同性恋等等。

    在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事件中,1993年9月29日深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4.56%的延中实业股票,在此之前,其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与深圳龙岗宝灵电子装饰公司在9月28日已分别持有延中实业4.52%与1.57%,两者相加已达到6.09%,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持有被收购公司5%的股票就应申报的规定,它们已经超过了应申报的数量,但却没有及时申报,这是深宝安在收购延中实业的事件中的第一次违规。根据中国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是持股达到5%之后,每次最多只能购进2%,但是,在30日开盘前的集合竞价时,深宝安上海公司一笔就购进342万股,使已购股票的数量达到15.98%,在30日这天,宝安上海公司实际已购进479万股延中股票,致使深宝安及其关联企业共持有17.07%延中实业的股票,这是深宝安在收购延中实业时的第二次违规。在宝安上海公司大量买入延中股票时,它们两家关联公司所持股票的14.77万股卖给了宝安上海公司,1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这是深宝安公司的第二次违规。深宝安公司的本意,是遵守中国有关的证券法规,在上海探索一条股权兼并的投资新途径,这表明深宝安是寻求正面结果的态度,但是深宝安为了能成功收购延中实业竟然不择手段,连续三收在收购过程中违规操作在寻求正面的结果的过程中也同时造成了反面的结果,这是不应该的,幸亏深宝安遵循有关中国的证券法规,寻求正面的结果的态度及行为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支持,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计划才不致于失败。

    北大集团收购延中实业,之所以会一帆风顺,这是因为深宝安经营业绩不佳,想要重振雄风,收缩战线以增强主业的业绩,而北大集团想通过收购延中实业来尝试探索产学研紧密结合,借助资本市场以促进自身的发展,双方都抱着寻求自身正面结果的目的,而且双方目标的共同点很多,所以一拍即合,双方合作默契,收购工作的保密工作也作得很好,最后北大集团顺利收购延中实业。

    表1.5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与北大集团收购延中实业的被购方态度的比较

    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面对对立强制升高近视寻求负面的结果

    北大集团收购延中实业面对合作协调降低远见寻求正面的结果

    2  冲突管理与合作的目的

    冲突管理与合作的目的就是通过有效地处理冲突来增强某种联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化干戈为玉帛”。

    2.1迁就对方

    迁就对方就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或原则为代价,屈从于对方的意志(lose-win)。在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事件中,在中国证监会的协调下,双方经过反复谈判,延中接受了被收购的事实,放弃了反收购,深宝安与延中实业商定,深宝安方面所持延中股份55%的表决权在本届董事会期间由双方指定人员行使,并在适当的时间召开延中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宝安上海公司成为了延安实业的最大股东,持有18.71%的延中实业股票,第二大股东海通证券持有1.48%的股票,其他延中的股东所持股份就没有超过1%的了。在随后召集的临时董事会上,宝安上海公司总经理何彬顺利地担任了延中实业的副董事长,1994年3月接任公司董事长。这就是延中实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出面协调下,以牺牲自己决策层的控制权为代价放弃反收购,迁就了深宝安公司。

    2.2妥协

    妥协就是冲突各方都让步,各自都只得到自己想要的一部份。妥协并不意味着放弃原则,一味地让步。应当区分明智的妥协和不明智妥协。明智的妥协是一种适当的交换。为了达到主要的目标,可以在次要的目标上做适当的让步。这种妥协并不是完全放弃原则,而是以避退为进,通过适当的交换来确保自身要求的实现。相反,不明智的妥协,就是缺乏适当的权衡,或是坚持了次要目标而放弃了主要目标,或是妥协的代价过高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明智的妥协是一种让步的艺术,而掌握这种高超的艺术,是现代人成功的必备素质。中国的南沙群岛历来是中国的领土,但是越南,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也主张南沙群岛是自己国家的领土。中国政府从东南亚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措施,这就是妥协,也是政治妥协。

    2.3 竞争或合作

    竞争或合作是冲突各方所采取的最常见的态度。

    在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事件的前期与中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9月30日上午11点15分突然宣布延中实业停牌,深宝安公告说已持有5%延中实业的股票,此时延中实业的股票价格为12.91元。延中实业在得知被深宝安收购的消息后马上召开董事会,认为这一收购是弱肉强食,钻了股份制试点,以及证券法规的空子,是在轻易夺取他人的改革成果,这种行为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任其发展,必将造成股市的混乱。因此延中实业对自己被  收购的这件事是采取竞争对抗态度的。延中实业基于上述认识,急忙调动资金,布置反击。首先延中实业聘请香港宝源投资咨询公司的中国业务代表作为其反收购顾问,对宝安公司持股的合法性提出质疑: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4.56%的延中股票,根据中国证券法  中持有5%应申报的规定,在30日只能再购买0.5%的股票。但是,在30日开盘前的集合竞价时,宝安上海公司一笔就购进342万股,使已购股票的份额达到15.98%。有关中国证券交易的规定是持股达到5%之后,每次最多只能购进2%,一次购进11.12%。显然是违规的。对此,宝安并不承认自己操作有误。宝安集团总经理陈政立表示,从1992年起公司就决定在上海探索一条股权兼并的投资新途径,并开始收集上海上市公司的情报。9月3日上交所开放机构资金入市,宝安公司当机立断,集大量资金于9月中旬开始收购延中股票。其总经理陈政立说深宝安并不想全面收购延中实业,只是想作延中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控股延中以参加延中的经营决策,提高公司的效益以回报延中实业的投资者。另外他还表示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一旦控股,并不会对延中的中层人事做大的调整。然而延中并不接受这解释,仍然要求中国的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处理,并指出这一收购完全是敌意的。在它们的收购与反收购的较量中,延中实业的股价一度涨到股近40元,以后又一路下跌。从上述资料看,深宝安与延中实业对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所引起的冲突都采取竞争的态度及行为,都想要斗到一方赢而另一方输了为止,如果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出面协调,这场深宝安与延中实业的收购与反收购大战还不知道要打多久,但有一点是可能肯定的,那就是最终会各有损失。

    让我们再来看一下北大集团收购了延中实业的过程,1998年2月—5月,延中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深宝安分五次减持延中实业的股票,延中实业的股价却由2月18日的10.99元上涨到了4月24日的24.37元,涨幅达122%,正当股市“一片轩然”之时,5月11日,北京大学所属企业联合发布公告称,通过二级市场已经收购延中实业普通股总额的5.08%,真象才得以大白。到了5月25日,延中实业召开股东大会,北大集团以第二大股东的身份控制了延中实业的董事会,在新当选的9名董事中,北大占了5名,超过了仍为第一大股东深宝安的席位,北大方正集团的张玉峰当选为董事长。3个月内,深宝安先后共分五次减持延中实业的股票,尽管延中实业仍然是延中实业的第一大股东,但在改组后的延中实业董事会上,北大占了多数席位,北大方正集团的张玉峰当上了被收购后延中实业的董事长,这一切都是与深宝安对北大集团采取合作态度,积极促成北大集团对延中实业的收购,主动让出延中实业的控制权所分不开的。

    同样是收购延中实业,第一次收购由于被收购方采取竞争态度,掀起了收购与反收购大战,斗得双方财力大伤。而第二次收购由于被收购方的第一大股东采取合作态度,北大集团对延中实业的收购可谓是一帆风顺,没有发生冲突。

    这里解释一下两个案例中延中实业的董事会都要进行改组的原因。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购并双方在签订完购并合同后,购并合同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生效。先要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而一旦公司股东大会否决了这次议案,那么此次购并就心须停止生效执行。然后报经行政许可部门同意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后,双方还需要相互配合以完成其他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手续。那就是董事会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辞职。首先,购并结束后董事会成员必然发生一定的变动。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会选择主动辞职的方式,以便由股东大会推选新的董事会成员。原董事会辞职后,为了公司正常运行和工作的需要,就的董事会必须尽快成立,立即走入公司运行的轨道。新的董事会成立后应尽快走出过渡期,并尽快完成新老董事会的工作交接,带领整个公司走向新的发展道路。如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结束后,在随后召集的临时董事会上,宝海上海公司总经理何彬顺利担任了延中实业的副董事长,1994年3月接任公司董事长。北大集团收购延中实业结束后,延中实业召开股东大会,北大集团以第二大股东的身份控制了延中实业的董事会,北大方正集团的张玉峰当选为延中实业董事长。公司的新的董事会成立后,董事会应立即就有关资产管理、人事和公司经营规划等事宜做出决议。购并的公司会有一段时间作为其过渡期,资产、人事和经营计划方面的调整,将更有利于新的公司的发展与运行。最后一项任务就是并购完成相应的手续,到有关部门去登记备案,安排有关契约以及合同的重新签订或变更。按约定注资或偿债。总之,只有等到所有的步骤都完成了,企业之间的购并才算是最终完成。我认为延中实业董事会之所以要采取对抗的态度,凡公司购并后原董事会就得被迫辞职这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而延中实业不是深宝安旗下的主营业务,失去对延中实业的控制权对深宝安来说损失不大,反而使深宝安顺利地卸下了对延中实业的管理重担,集中精力和资源以加强对主业的经营管理,因此,深宝安才会对北大集团收购延中实业采取配合态度。

    3  如何运用冲突管理的合作技巧来解决冲突

    3.1了解冲突的根源以及彼此的角色定位(立场)与需求(利益),化不能相容的目标为共同的目标

    如在“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的安例中,延中实业的成长背景是这样的;延中实业的前身是由里弄工厂组建延中复印工业公司,1985年1月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并向社会公众发行500万元股票,其中个人股470万元,法人股30万元,这里上海市第一次向社会公众发行公司的股票,经过1990年的增发和1993年的送股,公司共有股本3000万元,其中,法人持股663.6万股,占股本的22.12%;个人股为万股,占总股本的77.8%,1986年9月26日,股票在上市商行上海信托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股票柜台挂牌上市。1990年12月19日上交所开业,股票转到上交所交易。延中实业最初的业务主要是复印机、复印材料、家用电器、文化用品的贸易,以后又建厂生产塑料包装材料,玻璃饰品,日化等产品。延中公司在得知被宝安上海公司收购的消息后,立即召开董事会,认为这一收购是敌意的,调动资金,布置反收购措施,同时上诉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延中实业是从集体企业成长为股份制企业的,在延中实业的股权结构中,中小股民占了股权结构的绝大多数,而我认为延中实业是站在少数的股东即法人股的立场上的(它原来的所有者),目前的延中实业的决策层(董事会)这一边的。它的需求也就是利益,是为了谋求法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当沪深两地的股民多数支持深宝安时,延中实业仍然置占绝大数股权的延中实业的中小股东的要求于不顾,一意孤行,仍坚持反收购的行为,这就证明延中实业确实是站在延中法人股这一边的,其经营目的绝不是为了延中实业的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再来看一下深宝安公司的成长背景,深宝安是深交所最早上市的公司之一,1991年公司上市时公司净资本为2.25亿元,其中国有股6425万元,法人股6952万元,个人股9126万元,所占比重分别为28.6%、30.9和40.5%,公司业务有贸易工业、房地产以及酒店旅游等多种。深宝安面对延中实业的指责,它并不承认自己操作有误。宝安集团总经理陈政立表示,从1992年底公司就决定在上海探索一条股权兼并的投资新途径,并开始收集上海上市公司的情报。9月3日上交所开放机构资金入市,宝安公司当机立断,调集大量资金于9月中旬开始收购延中股票。他说并不想全面收购延中实业,只是想作延中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控股延中以参加延中的经营决策,提高公司效益以回报投资者。另外,他还表示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一旦控股,并不会对延中实业的中层人事做大的调整。深宝安是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集资组建的,在深宝安的股权结构中,国家,集体个人各占三分之一左右,三方相互之间的差距不大,个人股是最大的股东,约占深宝安股权结构的四成,因此我认为深宝安是站在深宝安的全体股民的立场上的,所代表的是它的全体股民的利益,其目标是追求深宝安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我认为在化不能相容的目标为共同的目标时,求同存并异是出发点。延中实业所追求的目标是其法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深宝安所追求的目标是其所有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双方的目标当然是不同的,也是不相容的两个目标。但延中实业与深宝安的目标之间也有个共同点,都是在追求各自的某部分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他们的各自目标是不同,但也不是完全不同。以这一点做突破口,可以向延中实业的董事会及管理层阐述深宝安公司的宗旨及目标,强调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后,它的全局利益与长远利益与延中实业的法人股东利益是一致的。深宝安并不想全面收购延中实业,只是想作延中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控股延中以参加延中的经营决策,提高公司效益以回报投资者。.既然深宝安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那么也必然追求被收购后的延中实业全体股东当然也包括法人股东在内的利益最大化。

    我认为如果这样做的话,也许能说服延中实业的董事会自动放弃反收购,最低限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软化延中实业的斗志,为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减少阻力。

    3.2 选择适当的解决冲突与协调的态度、情境与场合

    一、管理学中把沟通定义为:信息、思想和情感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的过程。因此沟通就是各种信息、思想和情感的传递与接收。总的说来,沟通就是人们借以影响他人的态度和感觉,并最终影响他人的行为的过程。

    二、对于企业内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在与其他部门或其他人进行工作接触时,沟通的技能是非常重要的;实践证明,一个好的管理者约有70%的时间用于与他人的沟通,30%的时间用于分析问题和处理相关事务。因此,管理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越来越需要与他人沟通的能力。

    三、信息沟通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沟通”,另一类是“非正式沟通”。

    1、正式沟通

    正式沟通主要是依据管理组织系统所做的有计划的信息流动程序。流通方向有三:一是上行沟通,即下级人员以报告或建议等的方式向上级人员反映意见;二是下行沟通,是按组织系统将信息由上层传至下层;三是平行沟通,即在平行层之间进行沟通。总之,“正式沟通”是组织系统内工作关系所决定的上下层之间、平行层之间的沟通,以此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非正式沟通

    非正式沟通是指人们通过各种场合、用经常不断的方式进行的非正式接触。这种沟通是企业成员间的互动行为(包括上下层之间、平行层之间),此种沟通不讲形式,没有固定的地点、时间、内容,也不局限于何种目标。它的基础往往是人们(同事)的工作专长和爱好、闲谈的习惯;交流的形式和深度能够自由调解且程序简便。很多企业内部的难题往往会在这种轻松的氛围中得到解决。这种沟通形式对人们的情感交流也是很有必要的。因此“正式沟通”对企业的管理者而言是必要的,但“非正式沟通”更是不可或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只有紧密的结合,才能有利于企业内部的充分交流。

    人与人之间交流沟通,态度是很要的,如果一方态度不礼貌,粗暴的话,就算他(她)本来是没有恶意的,所谈的内容是双赢互利的,也会导致另一方产生逆反心理和反抗意识,随着谈判的继续而如果进一步恶化谈话的情景,会产生口角甚至暴力场面,往往最终会不欢而散。因此,如果深宝安要想成功地收购延中实业,就要抱有诚意与平和的态度,而绝不能像资料中所提到的那样并不承认自己操作有误。深宝安上海公司的决策层与管理层可以选择双休日或节假日。比如说1993年的国庆节,也就是上交所宣布延中实业信牌,深宝安公告已持有5%的延中实业股票的第二天开始,选择上海的高级娱乐场所,主动邀请延中实业的董事会或管理层进行非正式的协商。这样的双方在高雅的环境中,轻松的气氛下相互见面结识,互相了解沟通,消除误会,就有可能说服延中实业的董事会放弃反收购。也可以请国家或当地有威信的机构作为中间人从中调解,如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领导等,更可以对非正式谈判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3.3避免过度的自我防卫与本位主义,承认错误并不会失去颜面

    在深保安与延中实业的冲突中,双方都体现出来一定程度的自我防卫与本位主义,延中实业在得知被深宝安收购后极其震惊,也相当气愤,延中召开董事会,以为这一收购是弱内强食,是钻了股份制试点及证券法规的空子,是在轻易夺取他人的改革成果。这种行为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任其发展,必将造成股市的混乱。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延中实业急忙调动资金,布置反击。首先,延中公司聘香港宝源投资咨询公司的中国业务代表作为其反收购顾问,对宝安公司的持股合法性提出质疑:深宝安公司上海公司已持有4.86%的延中股票,根据持有5%必须申报的规定,在30日内只能再购买0.5%的股票。但是在30日开盘前的集合竞价为止,宝安上海公司实际已购进479万股延中的股票,而公告时只笼统地讲持5%以上的股票;这也是违规。延中实业的上述反击措施,其目的是想捍卫它的法人股东的利益,仍然保持延实业的董事会成员对延中实业的控制权,根本不考虑延中实业广大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与要求,当然更加不会考虑深宝安的收购目的,这就是延中实业的本位主义的体现。在深宝安对其收购延中实业的行为做出解释后,延中实业仍不接受其解释,继续要求中国证券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并处理,并指出这一收购完全是敌意的,这表明延中实业已经是过度的自我防卫了,深宝安集团已经表示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一旦控股,并不会对延中的中层人事做出大的调整。而延中实业继续坚持反收购战,并上诉到中国证监会,这种不依不饶的态度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

    而深保安也不承认自己操作有误。宝安集团总经理陈政立表示,1992年底公司决定在上海探索一条股权兼并的投资新途径,并开始收集上海上市公司的情况。9月3日上交所开放机构资金入市,宝安公司当机立断,调集大量资金于9月中旬开始收购延中股票。他说并不想全面收购了延中实业,只是想作延中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控股延中以参加延中的经营决策,提高公司效益以回报投资者。另外,他还表示公司与收购是善意的,一旦控股,不会对延中实业的中层人事做大的调整。深宝安的意思很明显,只要目的正当,就可以不择手段。既然公司对延中实业的收购善意的,就可以践踏有关的中国证券法规。就可以违规操作。而这明显是违法的,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深宝安也犯了本位主义错误。法人是需要必要的自我防卫,但过分的自我防卫就是犯错误,其实承认错误并不会失去颜面,相反不承认错误只会更令对方愤怒,使得本来就困难的上市公司收购更是难上加难。后来在双方的收购与反收购的较量中,延中实业的股价一度涨到每股近40元,以后又一路下跌也证明了这一点。

    3.4.注意力集中在化解双方冲突的适当的方法上

    3.4.1要把注意力集中在化解双方冲突的最适当的方法上

    在宝延风波中,深宝安与延中实业的斗争焦点集中在延中实业的控股权之争。谁取得了延中实业的控股权,谁就有权控制延中实业的董事会以制订延中公司的经营决策。因此我认为要化解深宝安与延中实业的股权之争,就应该在延中实业的股权分配问题上作文章,延中实业的股权分配问题的解决方案如果能令延中实业与深宝安都满意的话,那么冲突就无法继续下去。解决了事物的主要矛盾,那么事物的次要矛盾也变得较容易解决了。

    3.4.2要把目光放在长远利益上

    延中实业之所以会负隅顽抗,无非是因为它的作事的着眼点在于自己的局部利益与短期利益。并不考虑被购并入深宝安后所能带来的长远的和全局的利益,同时它代表的是法人股东的利益,也就是少数股东的利益,这使得它做事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我认为应该设法向它强调延中实业如果被并入深宝安,会带来资源共享,双方的实力与竞争力大增,这是双赢的局面,也能为延中实业的全体股东包括法人股东带来长远的和全局的利益。我想如果能在充分交流与沟通的基础上,能让延中实业切实体会到深宝安对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是真的想帮自己。延中实业以提高公司效益为目的以回报投资者,我想延中实业的法人股东及董事会还是有可能接受被收购的,毕竟谁不想多赚钱。如能努力说服延中实业放弃反收购,那么也就不需要中国证监会来出面干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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