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未能入职我们公司,是因为被告不接受公司的工资标准,不是我们不让他入职,过错不在公司,是他自己放弃入职的。”人事专员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电子邮件,证明被告曾给原告发送过入职通

    《律师本色》第156章 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正在手打中,请稍等片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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