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凶’行为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比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

    根据该款规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任

章节目录

律师本色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书林文学只为原作者雪映红梅的小说进行宣传。欢迎各位书友支持雪映红梅并收藏律师本色最新章节